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特利安) 穗财采[2019]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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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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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财采〔2019〕194号

  投诉人:中山特利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翠景花园4幢2A卡(之一)

  法定代表人:郑林

  被投诉人: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7、23楼

  投诉人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广州市第二老人院2018年度医疗护理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CLPSPF0118GZ19ZC73,以下简称本项目)”包组一招标后,认为本项目的招标结果损害了其利益,于2018年12月24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并对被投诉人在2019年1月3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补正投诉材料,本机关于2019年2月14日依法受理。

  投诉受理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广州市老人院(以下简称“采购人”)和南昌抚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抚涟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召开采购项目当事人质证会。由于南昌抚涟公司投标所用产品为苏州好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好博公司”)生产,因生产厂家以商业秘密为由未提供相关技术参数,经向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函调和申请信息公开,调查时间自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5月5日(按规定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并根据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复材料组织原评审委员会核实,专家评审期间为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31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现查明情况并认定如下:

  一、关于南昌抚涟公司投标所用“超声波治疗仪”的电源电压和消耗功率技术参数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问题

  投诉人称:南昌抚涟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对“超声波治疗仪”电源电压和消耗功率作出的“完全响应”属于虚假应标:1.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电源电压为“110-240VAC50/60Hz”,而南昌抚涟公司所投产品厂家的检验报告显示为“220V”,电源不可变;2.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消耗功率为“72W”,而南昌抚涟公司的回复说明其所投产品“输出功率为5W,消耗功率为80W”,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偏离,且消耗功率是输出功率的16倍不符合常理。

  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提出南昌抚涟公司投标文件中“超声波治疗仪”的电源电压和消耗功率,原评审专家的意见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相关技术证明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标产品上述参数项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采购人认为:1.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电源电压:110-240VAC50/60Hz”,表示电源电压要求在110-240V交流电范围,投诉人提出南昌抚涟公司所投产品厂家提供的检验报告显示为220V,而220V在“110-240V”范围内,核对南昌抚涟公司投标文件中内容与制造商的证明材料原件是一致的,符合招标文件参数的要求;2.招标文件只要求“消耗功率:72W”,核对南昌抚涟公司投标文件中内容与制造商的证明材料原件是一致的,符合招标文件参数的要求,且消耗功率与额定输出功率属于不同概念,它们之间关联程度因专业性较高,以专家评委答复为准。

  南昌抚涟公司认为: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南昌抚涟公司所投产品的电源电压及消耗功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南昌抚涟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文件证明所投产品符合标书要求,且额定输出功率不等于消耗功率。

  本机关认为:南昌抚涟公司投标所用产品为苏州好博公司生产的超声波治疗仪(型号:HB810B)。根据函调结果,并组织评审委员会协助核实后,确认:1.本项目招标文件包组一“(四)超声波治疗仪”电源电压技术参数为110-240VAC50/60Hz。苏州好博公司该项产品的技术使用说明书显示其电源频率在招标文件要求的范围内。2.招标文件要求“超声波治疗仪”的消耗功率为72W。苏州好博公司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附件“产品技术要求”仅显示其功率为80VA、额定输出功率为5W,其技术使用说明书也未显示消耗功率的参数。招标文件P37“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全部满足用户需求书中未标注“▲”号的一般技术参数,得15分;负偏离一项扣0.5分,扣至0分为止”,因此消耗功率未响应的应作为扣分项在评审中予以体现。经评审委员会核实,认定南昌抚涟公司投标产品该项技术参数属于负偏离,应扣“0.5分”。因此,该项投诉事项成立,本机关予以支持。

  二、关于南昌抚涟公司投标所用“电脑中频电疗仪”是否完全响应工作频率、输出电流和调制波形技术参数的问题

  投诉人诉称:本项目招标文件包组一中要求的“(五)电脑中频电疗仪”的工作频率、输出电流和调制波形,认为南昌抚涟公司所投产品的基本参数都可以在厂家提供的检测报告内找到全部内容,没有一项是相符的。

  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提出南昌抚涟公司投标文件中“电脑中频电疗仪”的工作频率、输出电流和调制波形,原评审专家的意见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相关技术证明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标产品上述参数项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采购人认为:针对该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核南昌抚涟公司投标文件内容与制造商证明材料原件一致,满足招标文件的需求。

  南昌抚涟公司认为:投诉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此项投诉成立。南昌抚涟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文件证明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本机关认为:南昌抚涟公司所用投标产品为苏州好博公司生产的中频干扰电疗仪(型号:HB-ZP1)。本项目招标文件包组一“(五)电脑中频电疗仪”技术参数为“3.工作频率:1kHz-10kHz,允差±10%。4.输出电流:在500Ω负载电阻下,输出电流不超过以下的限值:频率≤1500Hz,为80mA(r.m.s),频率>1500Hz为100mA(r.m.s)。12.调制波形:方波、正弦波、三角波、尖波、指数波、锯齿波、梯形波七种”。经核对苏州好博公司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和技术使用说明书,并经评审委员会核实,投标产品的工作频率在招标文件要求的范围内,输出电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两种调制波形也不与招标文件冲突,评审委员会确认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投诉人此项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关于南昌抚涟公司投标所用产品是否完全响应“磁振热治疗仪”磁场强度和振动波形技术参数的问题

  投诉人诉称:本项目招标文件包组一“(六)磁振热治疗仪”技术参数为“3.磁场强度:160-630高斯。6.振动波形:小波71Hz;方波127Hz;大波64 Hz(各±5Hz)”。南昌抚涟公司回复说明“磁场强度”的技术参数为“0-380高斯”。实际上,“0-380高斯”与招标文件要求“160-630高斯”属于不同数值区间,南昌抚涟公司对于该项技术参数的响应不为“完全响应”。同时,南昌抚涟公司回复说明振动频率为50Hz。实际上,该响应要求并非招标文件规定的振动波形50Hz,南昌抚涟公司提供单一振动波形单一振动频率对于该项技术参数的响应不为“完全响应”。

  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提出南昌抚涟公司投标文件中“磁振热治疗仪”的磁场强度和振动波形,原评审专家的意见是“振动波形”技术参数为负偏离;“磁场强度”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相关技术证明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标产品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采购人认为:1.投诉人所附证明材料中的“磁场强度≤38mT”(380高斯),复核南昌抚涟公司提供制造商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显示“磁场强度:160-630高斯”,综合两者表明南昌抚涟公司所投产品磁场强度处在160-380高斯之间,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范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投诉人证明材料只提供振动频率参数,而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振动波形,南昌抚涟公司投标文件内容与制造商证明材料原件一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南昌抚涟公司认为:1.关于磁场强度的问题,南昌抚涟公司所投产品参数与招标文件参数存在区间重叠,即为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2.关于振动波形的问题,投诉人以南昌抚涟公司所投产品参数“振动频率:50Hz”投诉该产品不满足振动波形,但振动频率和振动波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该投诉毫无根据。

  本机关认为:南昌抚涟公司所用投标产品为苏州好博公司生产的磁振热治疗仪(型号为:HB220D)。本项目招标文件包组一“(六)磁振热治疗仪”技术参数为“3.磁场强度:160-630高斯。6.振动波形:小波71Hz;方波127Hz;大波64 Hz(各±5Hz)”。苏州好博公司产品的技术使用说明书和《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附件“产品技术要求”显示,其磁场强度为“最大磁感应强度38mT,允差±30%”,处在160-630高斯的区间范围内,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关于“振动波形”,经评审专家核对其技术说明书载明的磁场强度的波形、周期、频率,认为振动波形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为负偏离,应予以扣0.5分。因此,投诉人关于“振动波形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诉事项成立,本机关予以支持。

  四、关于南昌抚涟公司投标所用产品是否完全响应“四肢循环治疗仪”压力范围和配有优质压力表技术参数的问题

  投诉人诉称:本项目招标文件包组一“(七)四肢循环治疗仪”技术参数为“▲2.压力范围:20-250mmHg(2.7-33.3kPa),可调节。▲3.配有优质压力表:实时压力显示”。但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资料显示“压强范围:5-25kPa可调”,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明显不符;南昌抚涟公司提供的厂家出具的证明材料中未能证明液晶面板包含压力表部分,也未能体现到实时压力显示。

  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提出南昌抚涟公司投标文件中“四肢循环治疗仪”的压力范围和配有优质压力表,原评审专家的意见是“压力范围”技术参数为负偏离;“配有优质压力表”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相关技术证明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标产品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采购人认为:1.依据投诉人反映的情况以及其提供的证明材料显示“压强范围:5-25kPa可调”,南昌抚涟公司所投产品的“压力范围”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为负偏离。2.复核南昌抚涟公司投标文件内容与制造商证明材料原件一致,同时南昌抚涟公司提供了厂家出具的产品运行时压力显示照片,南昌抚涟公司所投产品的“配有优质压力表”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南昌抚涟公司认为:南昌抚涟公司所投产品注册证已明确写明该产品极限压力可达42kpa,并提供了用外置压力表测量的该产品气囊气压,以证明该产品可以达到注册证所描述的压力值,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次南昌抚涟公司提供了设备使用不同治疗压力时的照片,以证明该产品确实配有电子压力表,并可实时显示治疗压力。

  本机关认为:关于“四肢循环治疗仪”,南昌抚涟公司所用投标产品为苏州好博公司生产的“空气波压力治疗仪”(型号:HB910A)。本项目招标文件包组一“(七)四肢循环治疗仪”技术参数为“▲2.压力范围:20-250mmHg(2.7-33.3kPa),可调节。▲3.配有优质压力表:实时压力显示”。苏州好博公司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和技术使用说明书显示“压强调节范围”确为“5~25kPa可调”。经评审委员会核实,压力范围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为负偏离,应扣除1分。关于压力表问题,根据苏州好博公司产品的技术使用说明书和厂家的产品运行时压力表显示的照片,专家核实未发现与原证明材料有冲突的内容,认为苏州好博公司产品已配备压力表,并实时压力显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投诉人对“四肢循环治疗仪”压力范围的投诉事项成立,本机关予以支持。对“配有优质压力表:实时压力显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需说明的是,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向本机关提供涉案产品的技术参数说明认为涉案技术要求和标准涉及到企业商业利益和知识产权保护,要求本机关不得不当使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十三条,本机关对苏州好博公司相关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进行了审查,但具体技术参数不在本处理决定中列明公开。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1的“消耗功率”技术参数、投诉事项3的“振动波形”技术参数、投诉事项4的“压力范围”投诉事项成立,其他投诉事项不成立。经组织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投诉,对于南昌抚涟公司负偏离的技术参数扣除相应分数后,南昌抚涟公司的得分由85.20分变为83.20分,第二中标候选人即投诉人得分为79.57分,本包组评审推荐结果不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人的部分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 183 号金和大厦 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 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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