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北京太阳塔) 穗财采[2019]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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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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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财采〔2019〕227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北京太阳塔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59号四层C407室

  法定代表人:赵振平

  被投诉人1: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联系人:黄飞

  电话:020-28866163

  被投诉人2: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48号

  联系人:夏娟

  电话:020-86383363

  投诉人(潜在供应商)认为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9年信息化建设项目(一卡通管理系统升级)(项目编号: CZ2019-1076)(以下简称“本项目”)公开招标的采购文件使其权益受到损害,于2019年7月3日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对被投诉人1于2019年7月9日的书面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投诉人诉称:1.项目招标文件限制第三方厂商参与投标:招标文件第18-19页,带星号的关键技术参数只是原供应商新中新品牌公司特定的自家参数,非公共标准参数,是人为设置准入门槛,限制其他厂家公平参与竞争。2.项目招标文件中带星号的技术参数共8条,满足带星号条款要求的供应商目前有且只有原供应商厂家及其代理合作商可以参加投标,除此之外不可能有其他任何一卡通厂家参与竞标。3.质疑函的回复附件,采购人没有准确回复,含糊不清避重就轻严重倾向原厂家。4.广州丰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和广东轩辕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用了新中新品牌投标才能进入投标文件评分环节,该项目应该视为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审阅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向被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审查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查明情况并决定如下:

  一、关于招标文件是否限制了第三方厂商参与投标的问题

  经核实,本项目属于被投诉人2的2019年信息化建设项目,原一卡通系统仍有未到报废期的设备需继续使用并按照招标文件的需求进行升级。招标文件第19页第二章“二.系统整体设计要求”中明确了“★本期升级改造项目是在原一卡通平台基础上进行,学校的原一卡通平台使用的是哈尔滨新中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原一卡通系统已有多种对接接口开放,中标人可与我校原校园卡系统厂商获取相关对接说明……采购人负责在以上环节中承担双方的协调事宜,在采购人协调下原一卡通厂商依然不提供开发接口,中标商可以采取其他的技术方案”,因此,本项目是原一卡通系统的升级改造,采购人为不影响教育教学和教职工生活,要求确保系统使用的连续性、安全性并无不妥,招标文件只要求供应商的技术方案可以满足采购需求、确保投标的系统及硬件设备与原系统无缝对接,并允许其他技术方案替代,未限制除原供应商之外的其他第三方厂商参与投标,也没有证据显示第三方厂商无法做到与原系统对接。因此,该项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招标文件中带星号的技术参数是否人为控制中标的问题

  招标文件的“系统整体设计要求”存在3个标示★的条款、“功能要求”存在5个标示★的条款,经核查并未发现内容违反采购法的内容。招标文件第二章“二.系统整体设计要求”中显示:“原一卡通系统已有多种接口开放,中标人可与我校原校园卡系统厂商获取相关接口说明。……在采购人协调下原一卡通厂商依然不提供开发接口,中标商可以采取其他的技术方案”。经核查本项目的投标报名以及开标评审情况,共有5家供应商报名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3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性审查,3家供应商均对标示★的条款作出了“无差异”的响应,评审委员会评审其通过符合性审查。3家供应商投标的《报价明细表》显示其投标所用产品的品牌、产地均不相同。另根据调查情况和投诉人提交的材料,没有证据显示第三方厂商无法实现与原系统的对接。因此,该项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关于采购人的质疑答复是否清楚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采购人已在质疑函的回复里逐个回复了投诉人质疑的10个事项,并明确回复了“招标文件中载明若投标人提供其他技术方案也可以接受,并无任何倾向性或排斥性。”该项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投诉人的重新招标建议也不予支持。

  四、关于本项目是否应该视为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问题

  投诉人在7月3日并未针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投诉人未报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也未针对本项目的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交质疑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本项投诉已经超出质疑事项的范围。

  根据广州丰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和广东轩辕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明细表》和《实质性响应一览表》显示,上述2家供应商都对实质性响应条款作出了“无差异”的响应,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其符合性审查,加上原一卡通系统供应商广州新中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共3家有效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品牌、产地均不同,该项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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