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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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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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财采〔2019〕241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广州市升辉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01号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伍万能

  被投诉人1: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 333号

  被投诉人2: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 313号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1组织的“黄埔区人民法院审判大楼信息化系统建设及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CZ2019-0923,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性,使其权益受损,于2019年8月12日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并对被投诉人1在8月19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9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1、2均回函作出答复。经审查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查明情况并认定如下:

  一、关于招标文件是否没有软件类、评审因素大量使用软件类人员及资质评分的问题

  投诉人第1项投诉称:根据招标文件需求清单内容,本次招标83%设备采购, 12%集成,服务5%,没有软件类”,而投标评分标准却大量使用软件类人员及资质评分,严重违法。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44页序号六产品名称“安防综合管理系统3.三维平台软件、4.三维应用开发…”,第484页(六)微信互联网远程庭审系统东院区部署1套微信互联网远程庭审系统2.小程序移动庭审应用软件,第370页分布式拼接显示系统终端嵌入式软件,第421页6.4.1.4.6微信互联网远程庭审系统,第485页5.小程序虚拟化平台庭审资源管理软件,第487页(一)民事中法庭2庭审软件系统,第491页(二)民事小法庭2庭审软件系统”等处已明确项目存在软件需求。结合招标文件内容和被投诉人2答复,本采购项目存在软件需求。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被投诉人2结合采购需求,将软件作为评审因素,并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招标文件商务评分“项目经理资质情况”的评分细则“学历”和“职称”是否重复设置的问题

  投诉人第2项、第8项和第10项投诉称:子项目1、子项目2和子项目3商务评分评审内容“本项目项目经理资质情况”评分因素项目经理明确了学历横向比较,就不应该再设置职称(相关中级、高级职称等),学历是国家职业教育的强制性标准,而职称是专业性证书,属于同一类别,此项设置(职称)属于重复设置,存在歧视性,指向性、排他性,为某个企业某个特定的人而设置。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552页(四)商务评分子项目1、第554页子项目2评审内容“本项目项目经理资质”的评分细则“根据项目经理(须与采购需求对应)的学历、与本项目相关的职称(相关中级、高级职称等)、技术证书(包括项目经理证书、PMP认证、信息系统项目管理证书等)、经验等情况进行比较。对比优得4分;对比次之得2分;对比一般得1分;对比差得0分”; 第555页子项目3评审内容“本项目项目经理资质”的评分细则“根据项目经理(须与采购需求对应)的学历、与本项目相关的职称(相关中级、高级职称等)、技术证书(包括项目经理、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软件设计师等)、经验等情况进行比较。对比优得4分;对比次之得2分;对比一般得1分;对比差得0分”。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历证书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根据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包括工程、卫生、农业、经济、会计等职称系统,各职称系列设置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因此,学历反映的是受教育程度,职称主要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二者并非同一类别,因此在招标文件中对学历、职称分别设置并非重复。同时,没有证据显示此项设置是为某企业某特定人而设置,也没有证据显示存在歧视性、指向性和排斥性。因此,投诉人第2、8、10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人要求采购人删除职称作为评审因素的诉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关于招标文件商务评分子项目 1“投标人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等级或获奖项”评分细则“2016 年至今获得过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系统集成工程类优秀安防企业”从2016年开始设定是否属于排他性、指向性的问题

  投诉人第3项投诉事项称:为何指定从2016年开始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系统集成工程类优秀安防企业作为评分标准,为什么要排除2016年之前的企业,排他性、指向性十分明显。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552页(四)商务评分子项目1评审内容“投标人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等级或获奖项(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评分细则“1、2016年至今获得过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系统集成工程优秀安防企业得1分”。本机关认为,为了项目顺利实施,招标文件使用近 3年时间计算的奖项评分设置并无不妥,该评审内容是指供应商从2016年至今任一年度获得该称号即可得1分,2016 年之前成立的企业也可能获得该称号,也没有要求企业2016年至今连续3年获得该称号。因此,该评审因素未构成对企业经营年限的歧视或不公平待遇,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四、关于子项目1将网络规划师、系统规划师、楼宇管理师、HCIE 网络工程师技术证书作为评分因素是否合理的问题

  投诉人第4项投诉事项称:子项目1没有网络规划、系统规划、楼宇管理的需求和采购任务,HCIE 网络工程师与本项目需求无关,HCIE证书只是华为认证体系中技术认证,并非国际强制性需要使用的证书,子项目1“本项目主要技术管理人员资质情况”评分细则3“根据技术人员获得的技术证书(包括网络规划师、系统规划与管理师、HCIE 网络工程师、智能楼宇管理师等)情况进行比较”指向性明显。投诉人认为项目理应使用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6页“5.4.1总体需求分析”包括了东西院区网络、楼宇布线、机房等基础设施的改造、扩建。第37页“5.4.2.1综合布线系统需求”中注明“把语音、数据、图像和部分控制信号系统用统一的传输媒介进行综合,经过统一的规划设计综合……” “对所有房间进行线路的重新规划设计”、“ 5.4.2.2 计算机网络系统与安全需求”中注明“规划部署在虚拟化平台的业务系统包括黄埔法院自身的业务系统”。第552页(四)商务评分子项目 1评审内容“本项目主要技术管理人员资质情况”的评分细则“3、根据技术人员的获得的技术证书(包括网络规划师、系统规划与管理师、HCIE 网络工程师、智能楼宇管理师等)情况进行比较。对比优得2分;对比次之得1分;对比一般得0.5分;对比差得0分;一人具有多项资质不重复计算。本项目最高得分值4分”。结合招标文件和被投诉人2答复,本项目存在网络规划、系统规划和楼宇管理的需求。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招标文件中对相关证书进行了列举,包括但不限于列举的网络规划师、系统规划与管理师、HCIE 网络工程师、智能楼宇管理师证书,且列举上述证书指引评分细则并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另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的通知》规定,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工作已经停止,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不适宜作为评审因素。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五、关于子项目2软件设计师认证证书作为评分因素是否合理的问题

  投诉人第5项投诉事项称:本项目没有软件设计的需求和采购任务,也没有相应的预算,软件设计师认证证书与本项目需求无关,指向性偏离,需求是采购集成服务,理应使用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此项指向性已经十分明显。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2页子项目2部分,5.4.3.1“本项目包括拼接显示墙、分布式交互管理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录播系统以及集控平台等内容。集控平台需事先对黄埔区人民法院各个系统进行数据采集、数据挖掘、主题聚合……”。据此,招标文件描述了项目的需求内容,被投诉人2也明确分布式交互管理系统、集控平台系统和诉讼服务为应用软件系统。招标文件第554页子项目2“本项目主要技术管理人员资质情况”的评分细则“根据技术人员的获得的技术证书(包括具有相关省级或以上人事部门颁发的网络工程师认证证书、相关省级或以上人事部门颁发的软件设计师认证证书、获得所投诉讼服务产品厂商认证工程师证书等)情况进行比较。对比优得 5 分;对比次之得 3 分;对比一般得 1 分;对比差得 0分”。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列举了技术人员的获得的技术证书,包括但不限于软件设计师认证证书,并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也没有证据显示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而且,将软件设计师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另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的通知》规定,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工作已经停止,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不适宜作为评审因素。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人要求删除软件设计师认证证书作为评分标准的诉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六、关于将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一级和二级证书作为评分因素是否合理的问题

  投诉人第6、9项投诉事项称:子项目2和子项目3评审内容“投标人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等级获奖项”评分细则既然已列明需要用到 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为何需要用到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一级和二级证书?据了解,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是最全面最优国家强制性信息安全综合管理的认证证书,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一级和二级证书资质证书均属于 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分支认证。

  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认为: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属于国际标准,没有证据证明该认证证书是“最全面最优国家强制性信息安全综合管理的认证证书”,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证书是“国家强制性”的证书。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查询结果显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等多家认证机构都可以提供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服务。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属于国内认证,该证书的认证机构为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原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其认证规则为《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实施规则》。ISO 27001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重点侧重评价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的能力,信息安全服务资质重点评价信息安全服务方面的能力。因此,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证书,不存在分支认证关系。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554页(四)商务评分子项目2评审内容“投标人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等级或奖项(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评分细则“1、具有CMMI5认证,得1分;2、具有ISO 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3、具有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4、具有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一级证书,得2分;具有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二级证书,得1分(证书需在有效期内)。本项目最高得分5分”。第555页子项目3评审内容“投标人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等级或奖项(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评分细则“1、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2、具有ISO 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3、具有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一级证书,得2分;具有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二级证书,得1分(证书需在有效期内)。4、具有AAA级资信信用等级得1分;本项目最高得分5分”。本机关认为,没有证据证明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最全面最优国家强制性信息安全综合管理的认证证书”。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的认证机构为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其认证规则为《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实施规则》,两者属于不同的两种证书,评价侧重点各有不同,也没有证据显示信息安全服务资质是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分支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被投诉人2结合采购需求,将ISO27001和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一级、二级等作为评审因素,并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证据显示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因此,投诉人第6、9项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七、关于招标文件将CMMI5 认证证书作为评分因素是否理合理的问题

  投诉人第7项投诉事项称:CMM15 认证证书是由美国国防部与卡内基一梅隆大学和美国国防工业协会共同开发和研制的,国内并没有强制要求使用该项证书作为评分标准。该软件只是对软件研发规模性等方面的认证,采购人理应依法应使用国家强制性资质,如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等。此项为某企业某个特定的人而设置。

  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认为:子项目2 建设内容分布式拼接显示系统终端嵌入式软件、分布式中控系统逻辑处理内嵌软件、信息系统数据可视化、访客系统、虚拟导诉一体机、导航一体机软件功能、自助取号系统、桌面取号系统、微信取号系统、法律文书自助填写系统、法律文书电子模板参考系统、法律文书微信端、内部云柜管理系统、卷宗材料收转管理系统、埔法在线均为应用软件系统,并且包含大量的需结合实际工作环境、业务流程进行定制功能的软件开发。子项目 2 的6.3.1执行指挥中心(信息集控中心)、6.3.2诉讼服务中心功能需求,是拟建一个与多个业务系统对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集控平台及诉讼服务中心。CMMI5 是对供应商的软件开发管理能力和技术实力的重要反映,采购单位为确保供应商与本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的综合承建能力,将 CMMI 5作为适当评分而非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项目实际和合同履行需要。此外,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的通知》规定,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已经停止,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也不再适宜作为评审因素。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554页商务评分子项目2评审内容“投标人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等级或奖项(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评分细则1“具有CMMI5认证,得1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被投诉人2认为CMMI 5是对供应商的软件开发管理能力和技术实力的重要反映,为确保供应商与本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的综合承建能力,将CMMI5 作为评审因素而非资格条件并无不妥,将非国家强制性的资质、资格、认证等作为评审因素并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也未有证据显示该设置存在不合理。另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的通知》规定,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已经停止,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不适宜作为评审因素。因此,该项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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