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发改、菲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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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03
  • 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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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新闻中心自编号B19

  联系人:谭丽兰

  被投诉人1: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卓工

  被投诉人2: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址:广州市东风中路515号东照大厦五楼

  联系人:郭小姐

  投诉人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加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机电招标公司)组织的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项目编号:0692-199C01170061,以下简称该项目)政府采购招标后,认为其投标资格被否定、利益受损,对公示的招标结果不满意,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要求重新认定该司符合投标资格条件,重新评审。因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20191128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阅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向被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本机关查明情况并认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2019926参加该项目公开招标活动,在投标人资格性审查时,因投诉人201752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处以77,133元罚款(穗建发〔20171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省机电招标公司审核认定属于《政府采购法》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否定了投诉人的投标资格。该项目2019114公告采购结果,1120签订采购合同。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该项目20191029开标并进行资格审查,应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或者当法律条文存在多种涵义时,应当首选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应以2018123修订的《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中对法人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是指10万元以上的标准,其被市住建委处罚77,133元未达到较大数额限值。

  经查,投诉人在参与广州南站区域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投标时,提供了虚假的业绩材料谋取中标,市住建委于201752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建法〔20171062号)处以77,133元罚款,市住建委作出行政处罚前组织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

  本机关认为,《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是广东省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具体规定,该处罚听证办法作为广东省地方政府规章,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广东省内确定较大数额罚款的依据,作为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是否存在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依据并无不妥。同时,违法记录是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以及查处情况的客观记载,投诉人于2017524被处于77,133元罚款,应当适用违法记录形成时、即被处罚时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在认定投诉人被罚款77,133元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所指的重大违法记录时,省机电招标公司依据违法记录形成时施行的《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对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即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认定投诉人存在较大数额罚款并无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供应商投标前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因此,省机电招标公司经审查,不通过投诉人资格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三、其他请求

  (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项目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实施。在该项目中,省机电招标公司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无不妥。因此,投诉人要求本机关确认其参与该项目投标资格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未能证明该项目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其请求重新组织招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该项目已于20191120签订采购合同。投诉人请求的暂停采购活动、停止项目合同签订,本机关不予支持。

  (四)投诉人请求封存所有投标资料、核实所有投标单位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属于未经质疑的诉求,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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