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度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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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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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15年)〉的通知》(穗财采〔2015〕71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18年)〉的通知》(穗财采〔2018〕328号)以及省市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我局对预算单位2018年度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相关检查工作已完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确定被检查预算单位(以下称采购人)和检查工作人员,成立了监督检查小组。向广州对外交流发展中心、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处、广州市同和强制隔离戒毒所、广州市城市规划自动化中心、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广州市禁毒教育馆6家采购人发出了《财政检查通知书》,要求采购人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随后,监督检查小组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规定程序对采购人实施了书面取证和现场检查,并征求被查采购人意见,依法出具了检查处理决定或整改意见。

  本次检查内容为采购人2018年度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况,主要包括采购委托代理、采购文件编制、采购进口产品审核、采购方式变更、采购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履约验收、质疑答复处理等环节。

  二、发现问题

  此次检查共查出12类问题,主要集中于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采购文件编制、合同管理等环节。

  (一)政府采购项目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个别政府采购项目在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中,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穗财采〔2015〕50号)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人权责指引〉的通知》(穗财采〔2018〕11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未按采购预算实施采购计划,未实施政府采购

  部分采购人未按采购预算实施采购计划,未实施政府采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采购人权责指引〉的通知》(穗财采〔2018〕115号)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

  (三)采购项目先实施后办理单一来源手续

  个别采购项目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但签订合同的日期在项目服务期内,存在先实际履行后实施政府采购的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九条规定。

  (四)招标文件存在评分设置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

  个别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分值设置存在区间、评审因素指标并未量化为区间,评审内容不是量化指标、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因素不明确,存在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五)招标文件将特定行业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部分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将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六)招标文件将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

  部分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将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规定特定金额的业绩才能进入评审得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七)招标文件将企业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

  部分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将企业连续获得相关称号作为评审因素,涉及将企业的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八)招标文件将注册地或总部所在地作为评审因素

  部分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总部所在地、本地设有分支机构等作为评审因素,构成对外地供应商的差别待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九)招标文件将供应商的人员规模作为评审因素

  部分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将企业的人员规模作为评审因素,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十)招标文件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部分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存在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十一)未完整保留评审委员会全部评分

  部分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和权重设定“子项评分=(各评委子项评审总和-最高分-最低分)÷(评委人数-2)”,未完整保留评审委员会全部评分,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十二)采购结果、采购合同未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部分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采购合同未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不符合《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二部分第(四)项第7点的规定。

  (十三)财务报销单据未附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二维码结算单

  部分采购人的财务账本存在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未附上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二维码结算单的情况,不符合《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我市2017至2018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应项目有关采购事宜通知》(穗财采〔2016〕108号)第四点(五)的规定。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针对此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局结合相关问题的性质、后果、情节,依法对存在问题的采购人进行了处理。上述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反映了部分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采购意识不强、采购行为不规范,单位内控制度不完善或内部控制松软,疏于、怠于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反映了采购人员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行业情况,单位采购从业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各单位应当针对上述问题进行及时整改,进一步强化采购人采购主体责任,提高采购人员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能力,增强采购人员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采购工作流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2020年我局将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力度,继续对部分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开展专项检查,并加大对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培训力度,促进各方当事人增强廉政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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