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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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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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穗财采〔2019〕244号)有关规定,广东省财政厅联合我局对你公司2018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抽查了你公司2018年代理的“广州市社会福利院粮油蔬果配送采购项目” 、“广州市工贸技师学院音频制作中心和幼教实训基地设备购置项目”、“广州市民政局2018年‘ 八一’拥军慰问品采购项目”、“广州市皮肤病防治所采购药用包装材料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采购被服布类品洗涤等服务招标项目”。现就市本级项目检查结论和意见如下:

  一、对评审数据未尽核对、校对义务。“广州市民政局2018年‘ 八一’拥军慰问品采购项目”商务评分中存在评审专家客观分不一致,“广州市社会福利院粮油蔬果配送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客观评分不一致,你公司未尽到校对、核对责任,不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二部分的规定。

  二、评审现场管理不到位。(1)“广州市皮肤病防治所采购药用包装材料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使用电话。“广州市工贸技师学院音频制作中心和幼教实训基地设备购置项目”评审专家未到齐的情况下开标;评审专家携带手机进场并且在评审过程中看手机;(2)“广州市民政局2018年“八一”拥军慰问品采购项目”评标开始前未收手机。不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部分的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结合上述项目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今后,你公司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进一步规范代理行为,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理的专业化水平。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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