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圳和信天成)

  • 听全文
  • 2020-04-20
  • 来源:本网
  • 分享到
  • -

  投诉人:深圳市和信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新路15号1983创意小镇C6栋201

  法定代表人:张晓伟

  被投诉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投诉人参与了被投诉人组织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年诉讼材料数字化加工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19-2219)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于2020年2月26日就本项目相关供应商同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略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提出质疑,被投诉人组织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核实后变更了中标结果并予以答复。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认为同略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本机关受理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采购人、相关供应商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审查招投标文件、中标公告等有关内容,并向相关部门调查,现查明情况并认定如下:

  一、关于同略公司投标提供的社会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否属于虚假材料的问题

  经查,招标文件中第48页商务评审表“管理体系认证情况”为商务评审项,分值3分。评分细则为“投标人具有包含档案扫描、文档数字化或档案数字化、档案整理内容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证书,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证得1分,最高得3分。(投标人须提供以上证书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同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香港品质保证局下设机构标准认证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颁发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C6092)的扫描件,显示获证单位为广州同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查,同略公司曾于2018年8月变更公司名称,原登记公司名为广州同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香港品质保证局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认证机构标准认证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向本机关书面确认,该证确实由其认证颁发,证书真实、不存在伪造、变造、篡改,但该证书确于2018年8月17日被撤销,自被撤销之日起属于无效证书。因此,目前暂无证据显示该证书属于虚假材料,但该证书确属已无效,在评审中不应获得相应分数。被投诉人在组织评审委会协助处理质疑期间已将同略公司的该项商务得分进行修正扣减。因此,投诉人投诉同略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同略公司投标提供拟派项目经理的“高级档案管理师”证书是否属于虚假材料的问题

  经查,招标文件中第48页商务评审表 “投入本项目的管理人员及服务人员”为商务评审项,分值7分。评分细则为“1.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国家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档案管理员及以上职称,而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得2分,只满足一项得1分;不满足则不得分;2.委派本项目的工作人员持有档案行政机关颁发的档案工作培训证书,每具有一个得1分,最高得5分。”同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拟派项目经理的高级档案管理师证书扫描件,显示该证由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颁发。经调查,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向本机关书面证明,该证书确实由其颁发,证书真实、不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的情形。因此,目前暂无证据表明该证书属于虚假材料。被投诉人在组织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定该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商务评分细则“具有国家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档案管理员及以上职称”的要求,评审中不应获得相应分数,专家评委会已将同略公司的该项商务得分进行修正扣减。因此,投诉人投诉同略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其要求认定同略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7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