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流溪河管理处)

  • 听全文
  • 2021-04-29
  • 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 分享到
  • -

广州市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3日对你单位2019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了“广州市流溪河林场水库河道管护经费(第二次)”项目(项目编号:SYZFCG-〔2019〕006,以下简称“管护经费”项目)、“春夏秋季花卉种植购置经费”项目(项目编号:SYZFCG-〔2019〕007)和“2019年松材线虫病综合防治示范点”项目(项目编号:440100-201905-100245-0010)等三个项目。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如下:

  一、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未保留每位评委的有效得分。“管护经费”项目在全体评委的商务评分和技术得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其算术平均值与价格评审的客观计算得分作为最终综合得分,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未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示及备案,涉及。“管护经费”项目、“春夏秋季花卉种植购置经费”项目和“2019年松材线虫病综合防治示范点”项目等三个项目的采购合同未按规定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示备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和《关于重申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和公开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函﹝2018﹞88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本机关我局责令你单位结合上述项目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我局(政府采购监管处)。今后,你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和采购信息公开行为。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20日

  广州市财政局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