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城市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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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29
  • 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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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2019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了你单位“2019年融合全媒体影视节目制作实训室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19-1080,以下简称“全媒体影视项目”)等六个项目。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如下:

  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及时。“2019年融合全媒体影视节目制作实训室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19-1080,以下简称“全媒体影视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按规定在三十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全媒体影视项目”和“2019年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群实训室购置项目”(项目编号:GZGK19D117A0385Z,以下简称“食品营养与检测项目”)等两个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按规定在三十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政府采购合同未按规定公告备案。在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7个工作日内备案,涉及“全媒体影视项目”、“食品营养与检测项目”、“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9年工业机器人基础实训室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19-0484)、“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9年信息化建设项目(智慧校园二期-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编号:CZ2019-0603)、“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9年信息化建设项目(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及网络扩容工程)”(项目编号:CZ2019-0836)和“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宿舍门禁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19-1389)等六个项目,未在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7个工作日内备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相关规定。

  本机关我局责令你单位结合上述项目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我局(政府采购监管处)。今后,你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按规定公告、备案。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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