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祺顺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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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25
  • 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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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祺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于2021年1月29日对你公司2019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了你公司代理的“广州市河涌污染源点源溯源项目”(项目编号:GZQSFW2019001)、“公共雨水管网混接点专项排查项目”(项目编号:440100-201912-105312-0018)和“广州市河涌排水口监督检查项目”(项目编号:440100-201912-105312-0024)等三个项目。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如下:

  一、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公共雨水管网混接点专项排查项目”和“广州市河涌排水口监督检查项目”两个项目录像显示,评审活动开始前未宣读评标纪律,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五条规定。

  二、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广州市河涌污染源点源溯源项目”于2019年4月18日签订采购合同,2019年4月28日退还中标供应商保证金,未按规定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

  我局责令你公司结合上述项目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至我局(政府采购监管处)。今后,你公司应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积极履行代理机构主体责任,依法合规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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