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福民社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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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6-25
  • 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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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

  法人名称:广州市福民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112304662337J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广新路66号323室

  本机关收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来函反映你中心在参加“广州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2021年广州市困境儿童社会保护综合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CC2021-0013,以下简称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证书谋取成交的嫌疑,要求本机关核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你中心上述采购项目存在提供虚假证书谋取成交的问题。

  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75万元。该采购项目于2021年3月30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第38页商务评分中第3项评审内容将“在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情况”作为评审因素,评分细则为“每个得 3 分,最高得 9 分”。项目于2021年4月14日完成竞争性磋商和评审工作。你中心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根据你中心响应文件显示,上述证书的获证组织为广州市福民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认证中心为广东质检中诚认证有限公司。

  本机关向广东质检中诚认证有限公司调查核实该证书的真实性,该公司复函称上述证书非该公司认证的证书。本机关向你中心发函核实相关情况,你中心确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交的相关证书为未正式出证的电子版样板的复印件。因此,你中心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虚假材料,且该证书影响本项目评审。据此,你中心在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采购文件、你公司响应文件、评审报告、广东质检中诚认证有限公司复函和你中心说明情况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1年6月9日向你中心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中心未做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你中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五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规定,你中心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中心处以采购金额(共计人民币75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合计3,750元,并将你中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中心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编号:21011444681)载明内容,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如认为本决定侵犯了你中心的合法权益,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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