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空港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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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29
  • 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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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空港经济区投资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2020年12月8日对你单位2019年度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了你单位“政务大厅办公场地租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CQC1900D08032)、“工商注册及异地通办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ZCQC1900FG04030)和“碎纸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904160040)等三个项目。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如下:

  一、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内容不规范。“政务大厅办公场地租赁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专业人员出具的唯一性论证意见内容缺失、形式不规范,不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规定。

  二、合同期满结束后倒签补充合同。你单位2019年6月21日与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签订《广州空港经济区投资服务中心工商注册及异地通办服务项目委托合同》,双方约定服务期限为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2020年8月11日你单位与该院签订《广州空港经济区投资服务中心工商注册及异地通办服务项目补充合同》,约定自2020年6月21日起延长服务期限且延长不超过三个月。在合同到期结束后倒签补充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三、政府采购合同未及时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告及备案,涉及“政务大厅办公场地租赁采购项目”“工商注册及异地通办服务项目”和“碎纸机采购项目”等三个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相关规定。

  我局责令你单位结合上述项目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今后,你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依法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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