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空港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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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16
  • 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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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广州空港经济区投资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00MB2C079365

  地址:广州白云机场南工作区空港三路、空港四路、横一路交界处广州白云机场口岸综合办公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2020年12月8日对你单位2019年度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了你单位“政务大厅办公场地租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CQC1900D08032)、“工商注册及异地通办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ZCQC1900FG04030)、“碎纸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904160040)等三个项目。

  经调查,你单位部分采购项目存在采购文件编制不合法的问题:“工商注册及异地通办服务项目”采购文件的商务评分细则中将“投标人获得区级(或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窗口服务荣誉的,每获得一个奖项的得1分,最高得4分,无则不得分”作为加分条件,将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将“2016、2017、2018年,三年盈利的得3分,两年盈利的得2分,一年盈利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作为评审因素,将企业的经营年限和盈利作为评分因素,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1年7月26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和相关证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第九条规定,你单位违法情节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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