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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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4-10
  • 来源: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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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残联〔2015〕29号)

各地级以上市残联、财政局、地税局,顺德区残联、财税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残联厅函〔2014〕294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粤财办明电〔2015〕5号)等精神,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对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和免征对象

(一)自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未满36个月的,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办理程序

(一)所有小微企业必须每年在残联年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年审。

(二)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需在年审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年审材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录入年审征收系统,并将相关材料存档。

(三)对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见附件1)。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加大对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宣传力度,规范申报流程,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减免范围。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为达到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非法目的而伪造年审材料或通过虚假企业合并、分立或重新注册等手段的用人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对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小微企业的就业服务力度,防止出现因优惠政策的实施造成已在小微企业就业的残疾人被解雇、被辞退的现象发生。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逐级填报《年度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小型微型企业汇总表》(见附件2),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汇总表报至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四)免征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按照厉行节约、实事求是原则确需安排的,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附件.pdf

1.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详见附件)

2.年度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小微企业汇总表(详见附件)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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