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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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6-26
  • 来源: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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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旅催字〔2018〕第3号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广州勤耀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原广州勤耀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9月1日作出穗旅罚字〔2017〕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你单位责令改正,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违法所得一千九百零七元和罚款三万元。

由于你单位下落不明,我局于2017年10月17日通过《广州日报》旅游版第4版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视为送达。但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我局催告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的10日内履行以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九百零七元,罚款三万元,由于你单位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即加处罚款三万元,罚没款合计六万一千九百零七元。

本催告书送达10日后你单位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40号13楼

联系电话:020-81098202

广州市旅游局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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