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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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6-20
  • 来源: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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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旅罚字〔2018〕第2号

 

广州猫熊方舟旅行社有限公司、赵李明:

       你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从我局领取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但一直未到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缴存20万元人民币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办理相应数额担保。为此,我局于2018年3月9日向你公司发出了《广州市旅行社整改通知书》(穗旅管整[2018]4号)并已送达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李明,限你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但你公司拒不改正,至今仍未缴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办理相应担保。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和《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4月25日向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赵李明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旅罚告字[2018]第2号),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李明签收了该文书。你公司和赵李明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现决定吊销你公司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你公司及其下设分支机构不得再经营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李明,自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83555988;广东省旅游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463号省旅游局办公楼706,87513556),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旅游局

2018年5月8日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被处罚单位,其它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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