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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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0-20
  • 来源: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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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旅罚字〔2017〕第15号

广州市中港泰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于2016年9月6日从我局领取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但一直未到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缴存20万元人民币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办理相应数额担保。为此,我局分别于2017年2月16日、5月12日向你公司发出了《广州市旅行社整改通知书》,送达你公司实际控股股东姚权华和监事梁柏添,限你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但你公司拒不改正,至今仍未缴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办理相应担保。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和《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7年7月14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旅罚告字[2017]第7号),在你公司住所送达梁柏添,并将该文书留置在你公司住所。你公司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现决定吊销你公司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你公司及其下设分支机构不得再经营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83555988;广东省旅游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463号省旅游局办公楼706,87513556),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旅游局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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