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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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0-12
  •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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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规〔201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6日  

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工作,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形,在公告期届满后仍无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遗体:

(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在防腐期15个自然日届满后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

第三条 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人员,由医疗机构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对下列遗体进行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备案,由公安机关在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加注遗体处理意见。

(一)在医疗机构范围内非正常死亡的;

(二)医疗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正常死亡的;

(三)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四)姓名清楚,但无法联系到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的。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区域以外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由公安机关负责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遗物,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加注遗体处理意见。

第五条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应当按规定填写,注明死者姓名、身份以及是否属于非正常死亡等情况。如属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虽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放弃现场认领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六条 殡仪馆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收运遗体。

第七条 因案情需要保留的遗体,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注明防腐期,防腐期一般不超过15个自然日。防腐期满后需要继续留存的,公安机关应当在防腐期届满前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遗体由民政部门在本部门公众网和殡仪馆对外公告栏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个自然日仍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处理。

第九条 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在防腐期或公告期内,如有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凭公安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到殡仪馆办理认领手续;对有可能查清身份或通知家属认领的遗体,公安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并通知家属认领。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处理:

(一)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正常死亡遗体已出现膨胀、腐臭气味、舌肿眼突等明显腐变症状的;

(三)公安机关签署意见确认为无人认领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第十一条 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后,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2年,在骨灰保留期间如有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殡殓处理费用由认领者负责;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负责处理。

第十二条 对政策允许土葬的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等10个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会同民族宗教部门按有关民族政策处理。

第十三条 涉外、涉港澳台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会同外事、港澳台办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四条 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费用由各级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具体结算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民政、公安、卫生、财政、外事、港澳台办、民族宗教部门和殡仪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应当由本单位处理而推诿不作处理的;

(二)故意拖延时间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虚报、骗取遗体处理费用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若依据的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7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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