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

  • 听全文
  • 2017-02-27
  • 来源:市政务办
  • 分享到
  • -

为了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从3月1日起,市工商局对我市企业推行简易注销登记制度。

按照过去的有关法律法规,企业要想退出市场,注销程序复杂,耗时较长,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退市热情和市场机制效率的发挥。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能够提高政府效能,降低企业退出市场成本,优化营商环境,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地退出市场,重新组合资源,享受商事制度改革的红利。

这次工商总局提出的意见,凡是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总局的意见还指出,企业属于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一是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二是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三是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四是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调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五是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六是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七是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的。指导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首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简易公告》专栏向社会公告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同时公告《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承诺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请和承诺书网上公告期为45天。工商部门通过网络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保等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还同时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告期内,与企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和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中的“异议留言”提出异议。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程序,除了提交《申请书》、《承诺书》(强制清算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授权委托书》外,只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对有异议的企业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没有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后,大大简化和节约企业注销登记的流程和时间、金钱成本,助力企业轻装上阵。

对于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将依法作出撤消注销登记的处理,恢复企业主体资格后,立即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公示,损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还可通过民事诉讼的形式主张自己的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市工商局正在加紧开发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系统,确保3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

(市工商局供稿)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