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食品、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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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15
  •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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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部署,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工作要求,守初心,担使命,保健食品广告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截止9月底,全省共查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案件276宗,罚没金额171.2万元。现将食品、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告如下:

  一、广东芒果医药有限公司发布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案

  广东芒果医药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起,在其开设的芒果大药房天猫旗舰网店(https://mangguodyf.tmall.com)销售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过程中,先后发布了“玛卡玛咖片性保健持久品勃起男性大硬粗成人口服粒一粒挺男重返20 一夜7次”“葵花牌创口贴消炎”等不能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的广告。于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10月17日期间。未经广告机构审查,在芒果医药商城(http://www.mgyy365.com)发布“金戈来了,男人福音”起效更快更安全、效果更强更持久“等广告内容,宣传该保健食品。上述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22日依法对广东芒果医药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50000元。

  二、广东新顺医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广东新顺医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起在苏宁易购设立的“新顺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紫一褪黑素维生素B6胶囊”保健食品的过程中,在其网站发布含有“睡前吃2粒,一觉自然醒,服用后的变化看得见。紫一褪黑素维生素B6胶囊PK安眠药;紫一褪黑素维生素B6胶囊人体自然分泌成分不伤身,安眠药药物合成成分,副作用大,伤身体”等内容广告宣传,上述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12000元。

  三、肇庆市端州区骏源保健按摩服务部发布健康食品违法广告案

  端州区骏源保健按摩服务部,于2018年12月在其店铺广告宣传海报中宣传“免费提供粥、粉、面、糖水、健康饮料、功效凉茶、时令水果”的广告内容进行对外宣传,实际并未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粥、粉、面、糖水、健康饮料等物品。上述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肇庆市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11800元。

  四、茂名化州市新安镇榛乳世家综合商店发布违法保健用品广告案

  当事人使用台式电脑连接电视机播放“灵芝孢子油胶囊”广告,广告内容宣称“芝识共享,赢养全球;它灵通神效,治愈万症”“100%纯天然孢子油,防癌抗癌,美容美颜”等,并使用名字叫“维斯林.帕特杰维克”的外国患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上述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月8日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6000元。

  五、东莞市凤岗镇移网文化传播工作室发布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案

  东莞市凤岗移网文化传播工作室,于2019年4月16日在微信公众号“今日凤岗”发布罗汉果甘草清莹茶的广告,内容包括“20年烟龄的黑肺竟然被洗干净了”、“每天一杯、烟毒排了,连吸进的雾霾也能拯救一下”、“每天喝几杯、润喉咙、补肺起、消烟毒、化浓痰、肺部干净又健康”、“由于烟害和烟瘾都是肺毒,坚持饮用此茶随着肺毒的消除,吸烟不仅变得无害,烟民的烟瘾也会变得越来越弱,最终达到想抽就抽,不想抽也不会觉得难受的效果”等。上述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岗分局于2019年5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31000元。

  六、阳江市星光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发布虚假食品添加剂广告案

  2019年7月24日,当事人利用其淘宝网店网页发布食品添加剂广告,在“乙基增香剂”标签上含有“其用量少,效果显著,是一种最理想的食品添加剂”的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其用量少,效果显著,是一种最理想的食品添加剂”的相关检测证明材料,无法证实该产品达到“其用量少,效果显著,是一种最理想的食品添加剂”性能。上述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19年8月27日,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东分局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珠海市御尊保健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展示牌上发布的“惠宜生羊奶”广告中含有“...心脏的保护神....抗癌之王....可调节肠道菌群、提高吸收能力....”等内容的印刷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19年5月,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5040元。

  八、珠海横琴新区盛兴祥百货商行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外墙上张贴发布的“甘滋怡”饮料广告中含有“清肺利咽、化痰止咳、润肠通便、降血糖、清热解毒、消炎”“止咳、止泻、解毒、消炎”等内容。上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18年9月,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1560元。

  九、东莞市石龙镇健来保健食品店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为吸引老年消费者,自行印制“健乐蜂缘”牌“纳曲通”广告单张供消费者取阅,广告内容宣称“地龙”是其“纳曲通”保健食品食品的主要成份,具有抗血栓、抗凝血、降血脂等治疗功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7500元罚款。

  十、东莞市正生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https://cpbjp.tmall.com)发布“修正葡萄籽胶原蛋白咀嚼片”食品广告,宣传其“具有保护皮肤、保护眼睛、抗辐射”“西洋参淫羊藿枸杞子提取物马鹿茸软胶囊具有缓解体力、提高性能力、壮阳补肾等医疗功能”。当事人上述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2544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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