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从市场监管温处字〔202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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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0
  • 来源: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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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龚平(广州市从化温泉清利食品商店)

  地址(住址):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温泉东路66号自编之五 邮编: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人:龚平; 性别:男 职务:

  违法事实:

  2020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广州市从化温泉清利食品商店销售的20瓶红玛西拉红葡萄酒无外包装无中文标签。

  相关证据: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授权委托身份;

  3、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和拍摄的照片现4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对委托代理人麦嘉雯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5、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商送货单复印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商品进行查验;

  6、《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财物清单》及被扣押的20瓶Anama红葡萄酒,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无中文标签的Anama红葡萄酒进行扣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九)、(十一)、(十三),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九十七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 。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条第四款 。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20瓶无中文标签的Anama红葡萄酒;

  2、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彭城东路16号,电话:81743215)或者从化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新城东路99号, 电话:8174321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20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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