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番)市监罚字〔2020〕000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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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0
  • 来源: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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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广州康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西三村西乡三路自编39号A6、A7、A8 邮编: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人:蔡兆周; 性别:男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购进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好脸面宝宝E霜”(规格:50g/瓶,生产日期:20191002)、“泰蛇®金盏花玉米爽身粉”(净含量:140g,批号:M90831)、“国信优品®天然玉米爽身粉”(净含量:140克,批号:2001132)用于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根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化妆品售价分别为28元/瓶、8元/盒、10元/盒。至被本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摆放上述“好脸面宝宝E霜”5瓶、“泰蛇®金盏花玉米爽身粉”4盒、“国信优品®天然玉米爽身粉”1盒在架待售,但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货票据等证明合法来源的材料。按照售价计算,当事人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82元。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和销售记录,故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相关证据: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提取的照片证据12份,证明现场查获当事人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化妆品及未标明价格的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化妆品及未标明价格的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商事登记情况;

  证据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 。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销售未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销售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证照、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批准证明文件的化妆品,销售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好脸面宝宝E霜”(规格:50g/瓶,生产日期:20191002)5瓶、“泰蛇®金盏花玉米爽身粉”(净含量:140g,批号:M90831)4盒、“国信优品®天然玉米爽身粉”(净含量:140克,批号:2001132)1盒;

  2.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546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85590146;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401室、84636756,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20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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