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番市监罚字〔2020〕00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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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0
  • 来源: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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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广州市奔裕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涌村沙渡公路17号101 邮编: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1440101552353533Y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景生 性别:男 职务:

  违法事实:

  2020年3月25日,广州市食品检验所、广州市酒类检测中心受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10日的红豆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4月14日,广州市食品检验所、广州市酒类检测中心就上述红豆糕作出01SC2003GD024号《检验检测报告》,该报告反映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红豆糕不合格,具体的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该样品微生物项目(菌落总数)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10日的红豆糕共生产200袋,生产成本4.58元/袋,销售价格5元/袋,货值金额1000元(200袋×5元/袋)。该批红豆糕当事人自检使用5袋;于2020年3月15日销售给广州市荔湾区海格食品商行175袋,销售单价5元/袋,销售金额875元;广州市食品检验所、广州市酒类检测中心于2020年3月25日从当事人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9袋;另有11袋当事人没有销售或者使用。综上,当事人共计销售该批红豆糕175袋,销售金额875元,销售利润73.5元[(5元-4.58元)×175袋]。2020年3月30日,广州市荔湾区海格食品商行向当事人退回上述批次红豆糕16袋。2020年4月25日,当事人从广州市荔湾区海格食品商行召回上述批次红豆糕135袋。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豆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其违法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10日的红豆糕食品数量为200袋,货值金额为1000元,违法所得为73.5元。当事人召回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豆糕135袋,成功召回涉案产品60%以上,并另退回了16袋,合计控制产品151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相关证据:

  广州市奔裕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何景生身份证、何嘉敏身份证、何志星身份证、委托书、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检测报告、送达回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食品原料验收记录登记表、佛山兆穗扬进出口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佛山市国农淀粉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检验报告、质量检验结果报告单、湛江华资农垦糖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丰分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检验报告、白砂糖检验报告单、食品原料入库、贮存、保管及领用记录、来料检验(验证)报告、红豆糕生产制作流程图、生产计划安排表、投料表、蒸煮(关键控制点)记录表、出厂检验记录登记表、广州市奔裕食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送货单、广州市荔湾区海格食品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广州市荔湾区海格食品商行退货单、召回通知、广州市荔湾区海格食品商行退货单、成品入库、贮存、保管及出库记录、生产成本核算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73.5元。

  二、没收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10日、净含量为500克的红豆糕27袋。

  三、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地址、电话: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401室、020-84636756)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电话: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20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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