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埔市监穗东处字〔2020〕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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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0
  • 来源: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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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蔡祥辉(广州市黄埔区利家商场)

  地址(住址):广州市黄埔区夏园水关路41号 邮编: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人:蔡祥辉; 性别:男 职务: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2019年12月29日购进的“葵瓜子(原味)”是博罗县园洲镇千年食品厂进货,共4.9kg两包,进货单价为了56元/包,共112元。已于2019年11月11日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19.6元/kg,合计销售金额192.08元。该“葵瓜子(原味)”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后,出具了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9-A-4897),报告显示该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计算,涉案货值金额为192.08元,违法所得392.39元。

  相关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三)、(四)、(六)、(十)、(十三)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五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条第二款。《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0.08元(人民币捌拾元零捌分);

  2.罚款¥3000元(人民币叁仟元整);

  罚没共计¥3080.08元(人民币叁仟零捌拾元零捌分)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彭城东路16号,电话:81743215)或者黄埔区人民政府(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1号-a栋)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20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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