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字〔2020〕执七5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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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0
  • 来源: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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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广州市天河区黄村统色水产档(连统色)

  地址(住址):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南路蟛蜞眼黄村新富综合市场D区1号档 邮编: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连统色 性别: 职务:

  违法事实:

  2020年4月28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所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南路蟛蜞眼黄村新富综合市场D区1号档的广州市天河区黄村统色水产档(连统色)销售的 “带子”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NCP20440100596131856)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带子”。

  相关证据:

  1、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NCP20440100596131856),证明被抽检“带子” 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2020年5月19日的《现场笔录》、《送达回执》、《检验结果确认回执》,证明当事人知悉《检验报告》内容且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3、2020年5月28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产品采购来源、采购数量及价格,经营数量及价格,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等情况。

  4、《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TG0068),以及当事人连统色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2020年6 月30 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告字〔2020〕执七 50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于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带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依法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元;

  2.罚款3000元。

  罚没款合计3006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彭城东路16号,电话:81743215)或者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电话:(020)3862366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20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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