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食药监餐罚决审[2020]00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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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0
  • 来源: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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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广州市天河区五山黄比饭店

  地址(住址):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4号首层之1 邮编: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人:董汉平; 性别: 职务:

  违法事实:

  2020年3月12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食品检验所(广州市酒类检测中心)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4号首层之1的广州市天河区五山黄比饭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了当事人经营销售的“白切鸡”(加工日期:2020年3月12日)。2020年4月3日编号为NO:01CY2003SR021的检验报告转至我局处理,该报告显示白切鸡微生物项目(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DBS 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0年4月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切鸡。

  相关证据:

  1、广州市食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编号:NO.01CY2003SR021,证明涉案白切鸡为不合格食品;

  2、2020年4月7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检查情况;

  3、2020年4月14日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对涉案白切鸡的来源、流向均作了说明,并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证照、送货单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三)、(四)、(六)、(十)、(十三)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五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条第二款。《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02元;

  二、并处6000元罚款。

  罚没款合计6602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彭城东路16号,电话:81743215)或者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电话:(020)3862366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20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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