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字[2020]执二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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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0
  • 来源: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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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温宜兴(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宜兴菜档)

  地址(住址):广州市天河区沙河西支涌市场蔬菜档1-2档 邮编: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2440101MA5A42YGXD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温宜兴 性别:男 职务:经营者

  违法事实:

  2020年3月20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食品检验所(广州市酒类检测中心)对温宜兴(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宜兴菜档)销售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03月20)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检测报告》(NO.01XS2003SC128)显示:经抽样检验,该样品生长调节剂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4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黄豆芽”的行为立案调查,通过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等方式,查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20日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黄豆芽”24斤,单价为 1.00元/斤,购进金额为24.00 元,全部销售完毕,单价2.5元/斤,销售金额为60.00元,即货值金额为60.00元,违法所得36.00元。

  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和微信联系页面复印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NCPGZ2020052045)、《检验检测报告》(NO.01XS2003SC128),《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二、罚款2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列明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龙口东路210号、电话:020-38896350)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公 章)

  2020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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