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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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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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工作,现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广州市民政局

  2014年2月11日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工作,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和《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辖各区范围内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受理和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资格审核工作,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公示、批准以及对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审查核实。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各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资格复核及相关工作, 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其中,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住房困难情况的审查核实;区民政部门负责收入、资产情况的审查核实,民政部门认为有需要的,可以委托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核查。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公示以及相关工作。

  各级国土房管、监察、审计、公安、税务、住房公积金、工商、人社、计生、金融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准入审核程序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及公示,经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批准。

  第五条 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相应机构领取《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下称申请对象)应如实填写《申请表》、《申报表》,并连同相关资料(详见附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对象提交资料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应按规定受理申请,在每份复印件上注明“已核对资料原件,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签名确认,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受理申请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定填写相应表格,并及时将申请对象的信息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7个工作日内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初审,其中入户调查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并出示工作证:

  (一)申请对象是否为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员结构,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是否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

  (三)申报的收入、资产、住房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四)申请对象的婚姻生育状况,超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审核情况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确认,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经初审不通过的,应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第八条 经初审合格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申请对象户籍状况、家庭人员结构、现居住地点、工作单位、婚姻生育状况、申报的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实名举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收入、资产、住房情况提出的举报投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将举报内容及查核情况如实记录在审核意见中,交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在复核过程中予以审查。

  经调查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公示期结束之日起或完成异议调查核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在《申请表》上加具公示情况,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二)在《申报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提交区民政部门。

  第九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初审资料后,应检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并符合要求,并在25个工作日内对下列情况进行复核:

  (一)是否在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是否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拥有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或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的面积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二)是否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

  (三)申请之日前5年内是否有转让房产情况等。

  区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对象信息2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对象的收入、资产(本市自有产权住房除外)情况进行核对,核对结果应告知申请对象。申请对象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核的,区民政部门应书面告知区住房保障部门,暂时中止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并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申诉复核,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限。区民政部门根据最终核对结果对申请对象的收入、资产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区民政部门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经复核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通知书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转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通知申请对象领取;经复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核定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或租金补助标准,并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申请对象信息和复核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十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信息和复核意见后,将经复核合格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隐藏后四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承租直管房及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保障方式、应核发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以及拟申请承租房屋区域等。公示时间为5日。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市民政部门组织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自调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通知书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转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通知申请对象领取。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对象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予以公告。

  市住房保障部门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申请对象出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通知书》,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人出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通知书》。通知书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转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通知申请对象领取。

 

第三章 资格审核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抽查、集中检查等方式在配租前对轮候配租对象的配租资格进行审查。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抽查、检查工作开展辅助性工作。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将每批参加意向登记的轮候配租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间的举报投诉,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处理。公示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通知书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转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通知申请对象领取。公示期满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结果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保障资格期满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受其委托的机构收到保障对象提交的期满审查资料后,应检查其是否完整填写《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下称《期满审查表》),是否已按规定提交附件中第二至第十一、十四、十七所要求的材料。资料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定受理,在每份复印件上注明“已核对资料原件,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签名确认,并向保障对象出具受理回执;提交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向保障对象出具书面通知,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受理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定填写相应表格,并将保障对象的期满审查信息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并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受理申报7个工作日内参照本细则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完成对保障对象情况的调查核实。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期间有组织和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提出异议的,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经审核、公示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公示期结束之日起或完成异议调查核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在《期满审查表》上填写审核意见,经办人、复核人签名确认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后,将期满审查资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

  2.在《申报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将相关信息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提交区民政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区民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参照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初审资料进行复核。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核定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或租金补助金额,并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保障对象期满审查信息及复核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

  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期满审查复核结果向保障对象出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结果通知书》,通知书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转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通知保障对象领取。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第十四条 正在轮候配租或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对象因住房、收入、资产、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变更申报的,各级审核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受理、审核: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受其委托的机构收到保障对象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后,应检查表格填写是否完整、资料是否齐全。保障对象提交的资料符合要求的,在每份复印件上注明“已核对资料原件,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签名确认,并向保障对象出具受理回执;提交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向保障对象出具书面通知,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保障对象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初审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变更申报表填写初审意见,经办人、复核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区民政部门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复核,填写复核意见,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

  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复核结果向保障对象出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情况变更申报审查结果通知书》,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通知书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转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通知保障对象领取。

  第十五条  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申请的受理与核定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 实物转补贴的申请受理与核定

  正在轮候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提出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受其委托的机构收到资料后,应检查其是否完整填写《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申请表》,是否已按规定提交附件中第二至第十一、十四、十六、十七所要求的材料。资料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定受理,填写相应表格,在每份复印件上注明“已核对资料原件,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各级住房保障审核部门参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变更的,按规定向其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其中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住房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正在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注销轮候号;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二) 补贴转实物的申请受理与核定

  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提出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受其委托的机构收到资料后,应检查其是否完整填写《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申请表》。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予以受理,核对其变更申请表内填报的信息与系统是否一致,是否属于优先配租对象并已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核实后加具审核意见,同时将变更信息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连同纸质资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系统录入信息是否正确进行复核,并核查变更对象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是否超出轮候公共租赁住房规定的9平方米,复核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符合条件变更的,按轮候号先后顺序进入轮候册,保障方式变更并取得轮候号后,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经审核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继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第四章 异议申诉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对象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申诉,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予以受理。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异议内容提出复核意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提出意见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申诉调查工作,并将结果书面答复申请对象,该结果为申请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最终审核结果。

  第十七条 申请对象对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的审核结果有异议(对收入、资产核对结果无异议或有异议而区民政部门已出具最终复核结果的除外),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申诉。市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处理,住房情况的异议复核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于2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收入、资产的异议复核由区民政部门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并提出复核意见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将结果书面答复申请对象,该结果为申请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最终审核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保障审核部门在审核、调查、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查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对与核查事项相关的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二)查阅、记录、复制申请对象(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相关的资料,了解申请对象(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审核、调查以及监督检查,按照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求的资料格式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保障资格受理、审核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并细化工作流程及岗位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和监督制度。区、街两级住房保障部门应切实履行审核职责,在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中建立双人审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区住房保障部门建立本区审核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报送市级备案,定期对辖区住房保障资格审核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内部监督。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对保障对象资料保密,但按照规定应当予以公示的个人信息除外。

  第二十条 审核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申请住房保障的,该审核人员必须回避,并向所在单位纪检部门报告。所在单位在收到报告后应将有关情况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如其本人违反规定不回避不报告的,一经查出,取消相关的住房保障资格,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保障审核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细则开展工作,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审核过程中各级审核人员发现申请(保障)对象资料提交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保障)对象出具补充住房保障申请有关资料通知书,并通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给申请(保障)对象。申请对象在15天内不领取通知或领取通知后2个月内未按规定补齐资料的,视为放弃申请。审核时限自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的申请对象已补齐资料重新递交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下称申请对象)应完整并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

  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原件。

  三、户籍证明:申请对象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复印件。

  四、居民身份证明:

  (一)申请对象身份证复印件;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

  (二)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或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

  五、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六、住房证明: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原件及其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申请对象在本市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复印件,如房产证等;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

  (三)户籍地址的房屋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七、收入证明:

  (一)申请对象应当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指的是由申请对象所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开具的有关证明申请对象某段时间内收入的证明文件);申请对象有村(居)集体分红的,还应当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农村居民)》。

  (二)申请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1.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以及退休金明细或退管办出具的相应收入证明文件;

  2.失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提供《失业证》复印件及《收入声明书》;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无法提供《失业证》的,则需到当时办理灵活人员就业参保手续的地方开具相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缴凭证复印件;

  5.在校学生应当提供在校证明文件原件;

  6.若申请对象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当提供《收入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八、家庭财产证明:

  (一)拥有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及本市外自有产权住房的需提供《房产评估申报表》及相应产权权属文件;

  (二)拥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近期照片。

  九、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十、计生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18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应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证明复印件。

  十一、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当年和上一年有效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十二、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的家庭,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

  十三、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十四、孤儿年满18岁以上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五、申请对象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房产产权转移(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医疗费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六、选择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的,需提供申请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十七、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应为A4纸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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