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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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1-20
  • 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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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下称《办法》),将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和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办法》出台后,我市住房保障已覆盖至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来穗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等基础性人才,保障范围更广,内容更丰富。

一、主要内容

(一)准入条件

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广州市户籍;

2.18周岁(含)以上,35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4.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5.申请人在本市(含在穗部属、省属单位)工作,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下同)半年(含)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以单位名义申请整体租赁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单位类型: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政法、医疗、交通、环卫等基本公共服务部门和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

用人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分配住房时,职工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周岁(含)以上,35周岁(含)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

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3.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二)分配方式

个人(家庭)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摇珠分配。申请审核通过的,获得摇珠资格。摇珠资格自获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摇珠资格失效后如仍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的,在今后房源推出时,应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单位名义申请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制订分配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整体租赁。

(三)审核程序

个人(家庭)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流程参照户籍家庭执行,由街道、区、市三级审核、公示、配租。单位申请的,由单位提出需求,市住房保障办制订分配计划,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向单位整体配租。

(四)租金租期

无论个人(家庭)承租或单位整体承租,均按照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不予租金减免。个人承租的,租赁期为5年,期满不予续租;单位整体承租的,可申请续租1次,租赁期最长不超过10年。

(五)监督管理

《办法》对个人或单位违规申请住房保障、违法骗取住房保障、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不再符合保障条件退出等作出规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取消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罚款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诚信行为将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二、问题解答

针对《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几个问题,市住房保障办也作出了回应:

(一)如何界定“新就业”?

答:借鉴北京、深圳、杭州等兄弟城市对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界定,《办法》主要以年龄为划分依据, 18周岁(含)以上,35周岁(含)以下,可以纳入“新就业职工”范围。申请整体租赁的单位职工,如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不受年龄限制。

(二)是否一定要广州市户籍?

答:根据房源供应能力,现阶段暂限定以个人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具有本市户籍(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除外)。我市已实施来穗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在本《办法》中也允许单位整体租赁。非本市户籍新就业无房职工,如符合来穗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可以申请来穗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如在《办法》规定的整体租赁单位工作的,可以按照工作单位的规定申请单位整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为何新就业无房职工没有租金优惠?

答:户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收入限制,租金减免与收入挂钩,收入越低,减免幅度越大。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不设收入限制,因此租金按照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不设租金减免。如果新就业无房职工符合我市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保障条件,可以按照《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面向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家庭收入情况,采取租金减免方式分档计租。

(四)为何不能续租?

答:向新就业无房职工供应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是为解决其过渡性、周转性住房问题。限定租赁期限,可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周转,使有限的住房资源解决更多新就业职工的住房需求。

(五)能否向特殊艰苦行业倾斜?

答:《办法》规定,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职工,如果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可以不受18至35周岁的年龄条件限制。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职工是指在政法、环卫、公共交通、医护(含养老护理、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护理)岗位超过3年的一线从业人员。

(六)今年计划推出供应多少套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

答:《办法》将于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市住房保障办正抓紧细化操作流程,开发相关信息系统,做好房源推出接受申请等准备工作。今年我市计划推出供应1.2万套公共租赁住房,其中约7000套将向新就业无房职工供应。具体房源信息将在推出前通过媒体公布,有意愿申请的新就业无房职工请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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