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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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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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函〔2012〕15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三公”经费信息公开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各部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我市重点领域政府信息的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各部门依法理财、民主理财,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

  “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1〕27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县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粤财预〔2012〕198号)和市府办公厅《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穗府办〔2012〕31号)等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央和省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三公”经费信息随部门预、决算公开时一并单列公开。

  2.真实全面。

  各部门公开的“三公”经费信息应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本部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3.统一做法。

  为便于民众及时获取公开信息,各部门应在市财政局公开市本级“三公”经费信息后,按照统一文本格式、统一统计口径、统一公开途径、统一公开时间的原则,一次性同时公布“三公”经费的预、决算情况。

  4.逐步完善。

  各部门“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积极稳妥推进,不断完善和规范,确保“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公开内容

  “三公”经费公开的信息应包括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部门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公务接待费是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主要用于对外开展合作与交流、与国内相关单位交流业务工作情况及接受工作检查指导等发生的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是指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是指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公开内容原则上应包括“三公”经费总额和分项金额,并细化到“项”级支出科目,各部门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公开公务接待有关情况、车辆购置数量及保有量、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及团组人数等信息,对其中预、决算变动大,不同年度之间波动大等情况和项目,要予以重点详细说明。

  三、责任分工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三公”经费信息的公开;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部门“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三公”经费信息的公开并规范、指导各部门“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各部门公开的“三公”经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监督;市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评、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市政府各部门。

  1.认真落实“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责任。

  各部门作为本部门“三公”经费信息的公开主体,要高度重视“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三公”经费信息公开,落实“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认真编制部门预、决算,准确填报“三公”经费预、决算数,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妥善处理涉密信息。

  妥善处理“三公”经费预、决算中的涉密信息。对“三公”经费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3.关注社会舆情主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各部门要按照市财政局布置的统一时间、统一口径和规范文本,及时、准确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公开前,要认真汇总分析有关数据,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对本部门的特殊情况,要在公开时及时做好解释和说明。“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后,要及时了解社会舆情反映,认真做好解疑释惑工作,积极采纳合理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

  (二)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定期组织专项检查,督促各部门做好“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

  (三)市财政局。

  1.及时公开市本级“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

  市财政局应在市人大审议批准市本级预、决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市本级“三公”经费信息。

  2.规范和指导各部门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

  按照国家和省“三公”经费信息公开的规定,参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等部门的做法和格式,制定我市各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公开范本。在公开市本级“三公”经费信息前,确定各部门“三公”经费信息统一的公开时间、对象范围、统计口径、内容和格式、途径和形式、涉密信息的处理等具体要求,并发文通知各部门。同时要加强对各部门“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指导,组织经验交流,促进“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协调推进。

  3.细化“三公”经费预算编制,夯实“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公开基础。

  不断完善与“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相适应的预算管理制度,细化“三公”经费预算编制,逐步做到“三公”经费预算单列,为全面实行“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公开创造条件。

  (四)市审计局。

  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各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审计监督,依法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进行审计处理处罚。

  (五)市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办公室。

  市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办公室应加强对各部门“三公”经费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等部门,结合广州市政务公开考评工作对各部门“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信息,以及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导致在社会舆情反映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据《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令〔2008〕第8号)和《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穗办〔2009〕6号)进行问责。

  五、实施步骤

  “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应稳步推进,市财政局及各部门每年分别先公开市本级和本部门上一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情况。同时,做好“三公”经费预算公开的基础准备工作,具体公开时间和要求按中央、省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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