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登记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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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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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09〕37号

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登记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化政务公开,是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加快推进营商环境和做事规则国际化,努力构建和谐政民关系的重要内容。为确保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充分发挥其促进政府自身建设、不断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作用,本市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登记统计制度,及时、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其社会效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登记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登记统计工作

  (一)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建立健全对本部门、本单位所产生政府信息界定公开属性的审核制度,并及时按照信息种类及其产生时间顺序列表登记,注明公开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还要注明通过何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发布。要及时登记统计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本单位网站,以及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大屏幕、资料索取点、公共查阅点、政府刊物、新闻发布会、媒体报道、宣传栏等形式主动发布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各区、县级市政府办公室对以区(县级市)政府名义或本办名义下发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公文类政府信息,要经过严格审核界定其公开属性,并按照公文种类及其产生时间顺序列表登记。要及时登记统计通过各种形式主动发布本级政府所产生的政府信息情况。要及时征集区(县级市)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产生和主动发布政府信息的情况。要指导所属各街(镇)做好登记统计由街(镇)产生和主动发布政府信息情况,以及转发上级有关部门政府信息情况。

  (三)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情况登记统计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市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穗府办〔2006〕42号)、《关于修订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目录的通知》(穗府办函〔2007〕158号)和《关于2009年广州市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09〕1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对已经发生变化的办事事项和办事流程,要及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对社会公众发布变更信息,并做好变更信息的登记统计工作。

  二、关于依申请公开情况登记统计工作

  (一)受理依申请公开的主要形式。当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提出依申请公开的主要形式包括:1.通过办事窗口或其他来访形式当面提出申请;2.以传真形式提出书面申请;3.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申请;4.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各单位网站政民互动栏目提出申请;5.以邮寄信函形式提出申请;6.以其他形式提出申请。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建立健全本机关受理、转办、回复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并督促和指导本系统下属各单位(包括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要按照依申请公开的提出形式列表登记统计受理情况和依法回复情况。依法回复情况包括:1.同意公开;2.同意部分公开;3.不同意公开;4.所申请信息不存在;5.转请信息产生部门回复;6.申请内容不明确。同时做好申请人对回复申请评议情况登记统计工作,主要包括: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没表态四种情形。

    (三)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也要建立健全受理、转办、回复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及时列表登记统计依申请公开受理情况和依法回复情况,以及申请人对回复申请评议情况。各区、县级市政务公开工作机构除了负责做好以区(县级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受理情况和依法回复情况登记统计工作之外,还要负责及时征集区(县级市)所属各部门的登记统计情况,并督促和指导各街(镇)做好依申请公开受理情况和依法回复情况的登记统计工作。

    (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各公共企事业单位通过各种形式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咨询服务活动,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承办机关单位应及时做好列表登记统计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形式主要包括:1.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本机关单位网站回复“网上咨询”次数;2.本机关单位组织举办现场咨询活动或信访接待日接待人数(人次);3.咨询电话接听次数;4.本机关单位网站“政务公开”、“网上服务”和“政民互动”三个栏目每月访问量。

    三、关于“在线受理”办事审批备案事项登记

    统计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市属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对已经实现“网上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和备案类事项,应列表登记统计受理情况、办结情况和申请人满意程度。各区、县级市政府参照市本级做法,督促和指导区(县级市)所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应登记统计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月登记统计上述情况,每月15日前将上月登记统计情况(其中,今年1至6月情况可合并列表登记统计,于7月30日前报送)以电子文本形式报送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处,联系人:吴小鹏,联系电话:83126452,电子邮箱:zwgkb@gz.gov.cn)和市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联系人:吴立鸿,联系电话:83103829,电子邮箱:wulihong@gz.gov.cn)。市属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情况登记统计结果由其主管部门征集后报送(报送时间和形式同上)。

     (二)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征集区(县级市)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各街(镇)登记统计情况后,每年分两次(从2009年1月1日起,上半年统计数据于7月15日前报送,下半年统计数据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以电子文本形式报送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和市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办公室(联系人及电子邮箱同上)。

    (三)驻区(县级市)垂直管理单位登记统计的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在上报市主管部门的同时,要抄报所在区(县级市)政务公开工作机构。

    (四)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情况将纳入政务公开考评内容(专项设置评分)。如未按时报送登记统计情况,未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由市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办公室责令改正;对于长期不报、弄虚作假且拒不改正的,将由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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