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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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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6-12
  • 来源: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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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修订)》(以下简称《规定》)是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为保障《规定》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市法制办会同起草部门市公安局按照有关立法程序规定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和过程

(一)部门起草阶段的公众参与。在《规定》起草阶段,市公安局组织召开了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一是组织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20151217,市公安局邀请包含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民主党派、部分村委和村民代表以及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邮政等部门的17名公众代表开会座谈。二是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20151211, 市公安局邀请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以及公安局法制支队、公安分局的8名相关行业专家开展座谈讨论。

(二)市法制办审核阶段的公众参与。一是书面征求法律专家意见。2016718日至22日,市法制办就《规定》涉及的临时门楼号牌制度、道路街巷申请命名主体等重要修订内容分别发函书面征求了四位来自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专家的意见。二是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16620日至720日,市法制办通过本办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及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在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到的公众意见可归纳为五个方面,处理情况如下:

(一)关于临时门楼号牌制度的必要性

归纳意见:1. 规定临时门楼号牌制度是合理的。广州现存的城中村太多,违章建筑也很多,门牌号太杂乱,但是由于缺乏产权证,不能以产权证去办理统一的门牌号,影响了政府的公共管理,对居民的生活也带来很大的不便。2. 政府为社会管理服务需要,对“不具备合法性”的建筑物临时编排门楼号牌的行为,并非针对建筑物合法性、产权或产权证明等的行政确认或行政许可,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采纳情况:采纳。引入临时门楼号牌制度,达到给所有建筑物作地理标识的目的,同时要求其与正式六楼号牌在样式上有所区别,方便社会对具体门牌的稳定性有认识。

(二)关于门楼号牌制度回归地理标识的功能定位

归纳意见:规定“门楼号牌和临时门楼号牌仅用于标识建筑物的地理位置信息,不作为建筑物本身合法性的证明”合理。建筑物的合法性涉及国土、规划、建设报批程序等法律法规及多个政府部门,产权更是涉及物权法和物权登记的法律和相关部门,程序很复杂,而门楼号牌和临时门楼号牌是公安机关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颁发的一个标记地理信息的凭证,公安机关没有权利也无能力认定建筑物的合法性和产权属性。

采纳情况:采纳。

(三)关于增加街道办事处作为道路、街巷命名的申请主体问题

归纳意见:1.作为上位法的《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授予了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的职权。《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属于下位规章,增加街道办作出申请主体的职能,则相当于增加协作单位,与上位法不冲突。另一方面,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行使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赋予的职权。街道办事处并不是一级政权机关,但其行政级别相当于乡镇级行政区。2. 街道办作为基层部门,日常工作中较容易发现本辖区内哪些街、巷未有标准地名。但地名命名申请本来属于规划部门的职责,规划部门在审批有关建设项目时就应该预见到与项目有关的街、巷的命名问题,即使对历史遗留的无名街巷也应履行补救。3. 引入街道办事处作为命名申请的主体与《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存在冲突。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按照省地名条例的表述,但在实践中政府可以将规划部门的命名申请职责交给派出机构即街道办行使。这并不违法。

(四)关于门牌的设置和维护费用由政府承担是否合理问题

归纳意见:1. 政府为有效履行服务社会职能,为社会提供地理信息服务而承担有关制作、安装费用是合理的。但对于因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过错导致门楼号牌或临时门楼牌号缺损或丢失的则应区别对待,政府重新安装后应向过错方追偿有关费用。2. 地名变更属于政府社会管理行为,由此引发的门楼号牌、临时门楼号牌的制作、安装费用由政府承担应属合理。现阶段政府财政亦有能力承担。3.将门楼号牌、临时门楼号牌的制作、安装费用由个人承担,难免产生以下弊端:其一,在利益驱使下,收取成本费可能变成了打乱秩序买卖“吉祥号”,把公共资源变身为牟利工具。其二,我国个人历来不重视门楼号牌,更别提花钱制作、安装门楼号牌,如果让个人自愿出钱花钱制作、安装门楼号牌,效果会不太好,不如直接让政府出钱,当成一项惠民工程。4. 首次免费合理,遗失、补领建议适当收取成本费用。否则对其他纳税人不公平,而且也无法促使使用人爱护门牌。

采纳情况:采纳第123点,不采纳第4点。由政府承担所有费用,体现公共服务精神,促进市民配合做好门牌管理工作。至于故意破坏门牌行为,已有相应行政处罚和相关法律制裁,不必要求其承担重设费用。

(五)关于道路、街巷及时命名问题

归纳意见:我市存在无标准地名的道路和街巷,建议查准问题原因,加以解决。

采纳情况:采纳。进一步明确申请命名主体,增加群众监督的规定,细化职能部门履责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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