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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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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6-06
  • 来源: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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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为保障《办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市法制办会同起草单位市住建委参照《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过程

(一)部门起草阶段的公众参与。在《办法》起草阶段,起草部门市住建委在20159月,通过书面征求和召开会议的形式,征求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广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等8家行业协会,广州市建筑集团、广东省建筑幕墙质量检测中心、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广受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广州怡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代表,市国规委等9个市直机关以及11个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于相关专家进行了多次探讨。

(二)市法制办审核阶段的公众参与。一是通过网络征求公众意见。2016712日至812日,市法制办通过市政府和本办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及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二是进行专家论证。201685日上午,邀请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广州市设计院等单位的专家,对《办法(草案)》立法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专家论证。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在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如下:

(一)关于对于建设玻璃幕墙的管理政府是否应当监管的问题。

归纳意见:对于建筑玻璃幕墙,目前缺乏的不是制度和标准,而是执行力和监管。在向市场主体自我的严格管理阶段过渡的时期,政府应当进行适当的干预和监管。

处理情况:采纳。

《办法(草案)》中确定的核心主题是安全,根据《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需要为自己的所有物产生的风险承担责任。但是在产权意识觉醒而责任意识缺失的情况下,政府仍需要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提醒或者警告业主为自己的所有物造成的损害承担安全性鉴定或者其他责任。

(二)关于控制建筑玻璃幕墙中窗墙比的问题。

归纳意见:建议限制玻璃版面大小。

处理情况:不采纳。

一是建筑幕墙中窗墙比的要求在《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国家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中已有相关具体要求,且为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执行,不需要本《办法(草案)》重复规定;二是根据立法技术规范,规章不宜设置技术性标准规范。

(三)强制不得采用隐框玻璃幕墙的问题。

归纳意见:建议硬性规定不得采用隐框幕墙,只能采用明框幕墙或者水平明框垂直隐框的组合形式幕墙。

处理情况:不采纳。

一是隐框幕墙的安全隐患之所以比明框或者水平明框垂直隐框的组合形式幕墙安全危害大,因为其用结构胶容易开裂等原因。如果严格执行硅酮胶的质量标准以及玻璃幕墙的日常巡查、安全性鉴定等职责,完全可以将隐患及时排除。二是从建筑美学来说,隐框幕墙更具有美观性。

(四)关于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问题。

归纳意见:《办法(草案)》中第八条规定玻璃幕墙建设工程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论证,是否必要且可行?建议规定限制条件。

      处理情况:采纳。条文已做修改。

 (五)关于建筑玻璃幕墙规划控制问题。

归纳意见:《办法(草案)》中第二十八条的禁设区域规定过紧过细过严,建议政府规范更宽泛一些、更松一些,如删除第(一)、(二)、(四)、(五)(六)、(七)项的规定。

      处理情况:采纳。已按照住建部的文件规定及公众意见修改。

(六)关于建筑玻璃幕墙的材料要求问题。

归纳意见:1、建议明确规定在玻璃幕墙所用优质玻璃胶的具体标准,杜绝使用劣质玻璃胶;2、政府应当加强对材料进场重要材料、重要项目的质量检测,防止存在监管“真空”;3、建议修订玻璃的有关标准,推广使用半钢化夹层玻璃。

   处理情况:不采纳。

1点和第3点均存在相关的国家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既有标准即可;我市住建部门不是制定标准的主体,无法修订国家标准,但可以鼓励使用半钢化夹层玻璃。

2点严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执行监管即可。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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