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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编号:
    BY0220160079
  • 文  号:
    云府办〔2016〕88号
  • 实施日期:
    2016年11月03日
  • 失效日期:
    2019年12月13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云区区属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府办〔2016〕88号

云府办〔201688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云区区属国有企业物业

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白云区区属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3

 

白云区区属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区属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物业出租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参照《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府办〔201146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白云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含子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含子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区属国有企业)从事物业出租的行为。

第三条  区国资局是区属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的监督管理机关,对区属国有企业物业出租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物业,是指区属国有企业用于出租的土地、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场地等资产,包括政府、国资管理部门委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行政性资产(以下简称政府委托管理物业)。

存在权属纠纷的物业不得进行出租;租赁用途应符合原规划设计和使用性质,政府委托管理物业,如需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的,必须报区国资局审批同意后才能对外招租。

第五条  物业出租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方向。

第六条  物业出租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市场化规范运作的原则,应通过政府信息网、报纸等公众媒体或房屋中介公布招租信息,实行公开招租,原则上由报价最高的承租方取得租赁合同。招租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布期满前,招租人不得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签署经营租赁性质的合同、协议或者意向书。

第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物业出租必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严格按本规定操作。具体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土地及房产等物业出租,单体物业或单一合同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或单项资产租赁年租金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区属国有企业在每年12月份汇总下一年度的租赁计划报区国资局审核或审批;单体物业或单一合同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单项资产租赁年租金在50万元以下的,由区属国有企业按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需要自行决策,并报区国资局备案,接受国资、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政府委托管理物业租金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企业每年按要求编制次年经营预算计划报区国资局审核,租金收入上缴区财政,区国资局根据企业的经营实际情况核定管理该部分物业的经营成本费用。

第九条  物业出租前,企业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并制定租赁方案。租赁方案内容包括出租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明细、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出租目的、可行性、出租期限、租金标准及用途、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等。

物业的租金原则上不低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最新公布的所在区域房租参考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物业租金进行评估,该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的底价:

(一) 物业所在区域不能按此确定房租参考价的;

(二) 以房管部门公布的物业所在区域租金参考价下调10%后作为招租标底而经历过一次不成功招租的;

(三) 出租的单体物业或单一合同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或月租金预计在5万元(含5万元,不含管理费)以上的。

在物业租金价格评估有效期内,如有同一位置、不同楼层和朝向的物业需要招租的,可以该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的参考价,不需再行评估。

第十条  物业出租的承租方确定后,必须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必须经企业的法律顾问审核,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价、押金、租赁面积、租金交付期、双方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条款,并明确承租人所承担的食品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责任。如果对承租人的履约能力有疑问的,应有担保人或提供其他担保。

第十一条  企业物业出租,原则上不允许承租方转(分)租,单(整)栋物业、商场、市场整体出租的除外,确需转租的需经企业批准并报国资局备案。企业不能以出租物业的能源供应、物业管理费等非租金条件向承租方实施优惠。

第十二条  物业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区国资局审批后,方可增加出租年限。

在租赁期限内,自第2年起必须按适当的年限和一定的比例递增租金。

第十三条  物业出租企业有责任对承租方的实力及信誉等情况进行了解。承租方不履行租赁合同时,物业出租企业应按合同的有关条款及时采取措施,直至解除合同收回物业。由此造成的损失,物业出租企业应积极向承租方追索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确保国有物业和利益不受损。

第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对其出租物业加强日常管理、定期检查,对出租的物业分类建立管理台帐和安全检查台帐,出租状况(包括租赁合同、明细表)及租金收取情况按季度统计并上报区国资局。

第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于每季度初10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新出租物业的有关资料报区国资局备案,备案资料包括:

(一)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意见(如会议纪要等);

(二)拟出租的物业权属证明或使用证明;

(三)物业出租方案(包括定价依据、租赁期限等);

(四)物业租赁合同;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十六条  区国资局是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的监督部门,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促进物业租赁管理公开透明。区属国有企业应严格遵守本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超越权限擅自将物业出租或因违反公开招租操作程序导致租赁价格过低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违反本规定,由有关行政部门参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物业公开招租的具体办法并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十九条  区政府原已授权各部门、单位管理的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脱钩不托管”的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物业出租的具体管理规定并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制定的有关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过程中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自评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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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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