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办规〔2020〕3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云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白云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6日
白云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05〕106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9〕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云区财政性资金、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活动。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区财政部门组织对区财政性资金、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区财政部门委托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承担。其中,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按照先概算、后预算、再结算、最后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开展评审。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财政性资金、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维护、修缮等项目,而且项目送审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由区财政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评审范围的项目以1个项目为单位,不得人为拆分工程规避评审。
项目送审金额50万元以下的结算,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审查,审查结果抄送区财政部门。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的合规性;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
(五)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六)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九条 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结果应作为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核拨款项、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以及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条 区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监督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三)组织对项目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对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审查的项目进行抽查;
(四)审核评审报告并出具财政投资评审处理意见通知书;
(五)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其他各方关系,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处理评审争议。
第十一条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受区财政部门委托开展评审项目受理、评审数据统计、评审进度跟踪等工作;
(三)受区财政部门委托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复核意见书;
(四)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五)管理评审档案;
(六)完成区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区财政部门委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区财政部门同意;
(三)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管理评审档案;
(五)接受区财政部门履约监督,履行合同约定。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单位、政府投融资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所属单位项目送审金额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结算,按工程造价行业标准和规范组织审查,组织方式由项目主管单位确定,可自行审查,或在“白云区财政投资造价咨询服务采购中标供应商清单”中摇珠选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以上审查结果抄送区财政部门。审查结果的应用按照第九条执行;
(二)对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送审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三)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送评审,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含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和征拆实施单位等,下同)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四)根据区财政部门的评审结果或其他形式反映的建设单位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和管理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建设管理单位,以及代建单位和征拆实施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按要求报送评审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
(二)属一级预算单位或政府投融资主体的,同时履行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三)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四)确认评审结果;
(五)在项目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评审结果作为该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六)执行财政投资评审结果;
(七)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送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结算。项目送审以立项项目或合同为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合同内容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结算经过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结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二)竣工财务决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结算已经财政投资评审,决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第十六条 评审受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将项目情况及送审资料报送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并加具意见;
(二)项目主管单位向区财政局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财政投资评审申请函(应包含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承诺);
2.财政投资评审送审资料清单;
3.送审资料。
(三)区财政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应自收到送审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一次性告知不受理的原因,退回补充完善。
(四)区财政部门核定资金安排情况后下达受理评审及委托评审的通知。
第十七条 评审程序及时限:
(一)送审资料齐备的,项目评审应在以下时限内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1.送审造价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结算、决算各为20个工作日;
2.送审造价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结算、决算各为25个工作日;
3.送审造价5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结算、决算各为30个工作日;
4.送审造价2亿元以上的:结算、决算各为35个工作日。
以上均不含补充评审资料时间。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初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与评审机构完成核对并签字确认。核对时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在核对完成时限内补充完毕。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或评审机构报区财政部门协调处理;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自收到评审确认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四)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可延长评审时限,延长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应自收到评审报告3个工作日内出具财政投资评审处理意见通知书。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区财政部门的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财政投资评审处理意见通知书后6个月内提出,由区财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评审材料、不按规定配合评审工作或组织协调其他单位配合评审工作不力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单方确认或退审。
退审项目待资料完善后方可重新报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人员如与其他单位或相关人员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区财政部门有权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对评审机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人员进行登记核实,人员更换需书面告知区财政部门;对评审机构评审工作内控制度和流程进行登记存档。区财政部门不定期对评审机构从业人员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从事评审工作、未执行内控制度和流程的行为,责令评审机构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委托评审任务。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组织对评审机构评审和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审查的项目均进行抽查复核。区财政部门负责选定抽查项目,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作为复核机构接受区财政部门委托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完成复核后出具复核意见书,对存在评审质量问题的项目说明主要整改事项和金额。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依据复核结果反映的复核偏差率和复核偏差金额判定评审机构的评审质量,对出现评审质量问题的评审机构分别作出扣减相应项目的评审费用、1至3个月内不再委托评审任务、在区财政局网站进行公示、终止委托合同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对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出现报告格式或内容不符合要求,信息反映不完整、不真实,或重大问题没有反映或定性不准确,提供虚假信息的评审报告退回评审机构修改或重审。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定期对评审进度情况进行考核。非评审机构原因引起的进度延误不纳入考核。
第三十条 区财政部门定期对评审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对存在以下情况的评审机构,将采取扣减评审费用、加大抽查复核比例、停止委托新的评审任务等措施加大监管力度。评审机构需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向区财政部门报送书面整改材料。整改效果不好的,区财政部门有权要求评审机构撤换财政评审工作技术负责人。
(一)平均复核偏差率大于3%;
(二)评审报告不合格率超过20%;
(三)复核或审核中多次出现质量问题;
(四)评审进度较慢,在送审资料齐备情况下,未按规定时间交付评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对存在下述情况的评审机构,移交区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社会中介机构从事或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人员,未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助理造价工程师;
(二)冒用他人名义签署评审结果;
(三)违反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四)评审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转包或分包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即评审机构未经区财政部门同意以任何形式将评审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于社会中介机构评审质量问题造成委托方及相关单位损失的,区财政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扣减或追回评审费用,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中有犯罪记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取消投标资格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令或授意项目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以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财政投资评审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财政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投资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查处。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定期向各项目主管单位征询评审机构服务态度、质量、廉洁评审等情况,对评审机构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并作为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