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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编号:
    CH012008168
  • 文  号:
    从府〔2008〕86号
  • 实施日期:
    2008年10月15日
  • 失效日期:
    2013年10月15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关于印发鼓励汽车零部件项目投资的优惠办法的通知

从府〔2008〕86号

从府〔2008〕86

关于印发鼓励汽车零部件项目投资的

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副局以上单位:

《关于鼓励汽车零部件项目投资的优惠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投资服务中心反映。

 

 

2008年1015

 

关于鼓励汽车零部件项目投资的优惠办法

 

为加快我市汽车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后,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和工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税务登记和在我市纳税的新办汽车零部件企业(项目)。

二、优惠措施

(一)在明珠工业园区设立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鼓励、引导汽车产业相关项目在基地投资建设。为确保汽车零部件项目用地,对在基地新建或增资扩产的汽车零部件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市政府在用地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二)规费减免和财政奖励。

1、优惠期限内企业涉及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全免,厂房、仓库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免,宿舍、办公楼等配套设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标准50%收取。

2、优惠期限内土地登记费、房地产权登记费、工程测量费、水样测试费、公证费、避雷设施检测费等6项服务性收费按规定的50%收取。

3、从企业纳税之日起至本办法优惠期限止,为市本级财政贡献部分(相当于企业所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留成市本级财政部分,下同)按100%奖励给企业作发展基金。

2011年1231日前以租赁厂房(土地)生产的企业,可给予一年的财政奖励,即按纳税第一年度为市本级财政贡献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作发展基金,以后的财政奖励在本企业购地或购厂房后,作新办项目(企业)享受财政奖励优惠,其租赁期间的财政奖励—并兑现并计入享受财政奖励的优惠期限。

(三)设立从化市汽车产业专项扶持发展资金。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鼓励扶持汽车零部件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

(四)对汽车零部件研发、制造水平升级、检测认证技术创新、创出口品牌等的项目,市政府优先推荐省、广州市认定并争取(包括贷款贴息和科技资金)扶持。

(五)在我市设立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1、属国家鼓励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对认定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汽车零部件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为进入我市发展的汽车零部件企业提供贴身、优质、快捷等方面的服务,对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实行市级领导联系责任制,指定部门(专人)协调,跟踪落实。建设项目报批予以“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

(七)对符合本优惠办法的引进项目,按引进项目投产后第一年度对市本级财政贡献的5%给予引荐人(部门)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人才。企业聘用的具有学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并有相对稳定住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入户(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安排。

(九)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加大对汽车及零部件企业贷款担保的支持力度。市政府不定期对金融机构相关工作进行评价,依据金融机构对汽车企业新增贷款数额,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担保公司为汽车零部件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贷款项目,按担保金额比例给予担保公司适当风险补贴。

(十)对符合本优惠办法的汽车零部件企业,除享受本办法的优惠外,还可同时享受国家、省、广州市对汽车产业和汽车零部件企业扶持的相关政策。

(十一)优惠期限:本办法优惠期限为2011年1231日。

三、本办法由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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