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规〔2022〕3号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外农事用火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林区农事用火安全指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森林防灭火工作,严格管控野外火源,规范野外农事用火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野外农事用火申请审批
(一)野外农事用火是指因农事生产需要,在林区林地边缘以外30米至200米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风险区域进行焚烧秸秆或果树枯枝叶、地边草、田基草、果园草、烧灰积肥、烧垦开荒和清理地表可燃物等用火行为。
(二)用火单位或个人根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用火的,向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提交《用火申请表》;说明申请用火时间、地点、面积、用火范围和防火隔离带开设情况等内容(《用火申请表》见附件)。
1.用火范围在2亩以下的,报村(居)民小组审核,村(居)委会批准。
2.用火范围在2-15亩(不含)的,由村(居)民小组长审核,村(居)委会批准,报镇(街)备案。
3.用火范围在15亩(含)以上的,参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执行。
(三)村(居)民小组受理《用火申请表》后,由村(居)民小组长或委托专人实地核查,核查人员根据现场核查情况提出意见经村(居)民小组长签字后报村(居)委会审批。
(四)村(居)委会受理《用火申请表》后,派工作人员实地复核,复核人员根据结果提出意见后报村(居)委会审批,并报镇(街)备案。
(五)用火审批须在3天内办结。村(居)委会应积极指导用火单位(或个人)开展安全用火相关工作,须指定专人看守,看守人员配备扑火工具并监督用火作业。
(六)对不符合审批条件或由于其它原因不予批准农事用火的,村(居)委会应在2天内反馈给用火申请单位或个人,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二、野外农事用火实施监管
(一)实施时间。农事用火集中安排在每年春耕、双夏、秋收的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即上午9点至11点半,下午2点至5点)。为减少对大气污染,各村(居)应安排统一时间集中实施。
在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节日,橙色、红色森林火险天气或禁火令期间,禁止一切农事用火。
(二)实施范围及措施。野外农事用火须在确保现场监控安全,由镇(街)、村(居)监管下,在划定区域内进行。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禁止焚烧,禁烧范围内的秸秆、枯枝叶、枯草等,村民自行清理后,由所在镇(街)负责联系区供销社进行粉碎还田或作为生活垃圾统一处理。
(三)野外农事用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天气适宜:须在合适的天气农事用火,严禁高火险期或三级风以上的天气用火。
2.明确责任人:单位用火的,需指定用火责任人;个人用火的,谁焚烧谁负责;同一片地的农户应集中申请农事用火,村(居)统一分片管理。
3.设置隔离带:用火责任人须在用火现场履职,确保用火前在用火点四周开设2米以上的防火隔离带。
4.现场集中监管:单位用火的,用火现场由村、社各1名监管员及3名以上用火单位人员看守;个人用火的,用火现场由村(居)、社各1名监管员及用火本人看守,必要时可由属地镇(街)派出专业救援力量协助村居执行。
5.做好应急准备:各镇(街)制定农事用火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广泛培训告知;用火现场须准备充足的扑火工具及扑救物资。必须全部燃烧后用水浇灭余火,确认安全后,监管人员方可离开。
三、违规农事用火处置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野外农事用火,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2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