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水规〔2019〕1号
番禺区财政性投资水利水电工程预选承包商库运用和考核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5号)的规定,鼓励我区履约和管理能力强的建设(代建)单位通过预选承包商管理机制,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加强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以达到提高建设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目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预选承包商库是指由履约和管理能力强的建设(代建)单位通过批量公开招标,对施工企业的业绩、获奖、诚信评价、技术人员和综合服务等情况提前资格预审,选定优秀的施工企业纳入预选承包商库,并进行统一管理、监督和考核,建设(代建)单位可在库内按规定选定施工企业的一种创新招标模式。
第三条 由广州市番禺区河涌管理所(以下分别简称“区河涌所”)负责实施的法定应公开招标的区财政性投资或财政补助类,并在本库内招标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 成立番禺区水利水电工程预选承包商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 由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局(下称“区水务局”)、区河涌所派员组成。管理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务局相关领导兼任。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预选承包商库的运用和考核评价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河涌所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不得参与串通投标,不得收受非法利益。
(三)按规定对库内企业的日常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四)对预选承包商库的运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反馈管理办公室研究解决。
第六条 预选承包商库内的施工企业(下称“库内企业”)在承接我区政府投资的相关建设项目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按规定参加水利水电工程的投标竞争。
(三)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四)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积极配合建设(代建)单位的工作,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社会公益等活动。
二、预选承包商库的运用
第七条 库内招标方式:
(一)拟在预选承包商库内选定施工企业的,可通过库内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二)以下特殊工程项目可在预选承包商库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中,经区政府批准可以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1.经专家(从政府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论证认定为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的。
2.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3.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4.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三)在库内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时,在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情况下,企业投标文件工期短、报价合理,诚信评价分值高的企业优先考虑。
第八条 (一)一级及以上资质的预选承包商库内企业的业务承接范围:
1.限参与相应资质等级承接范围且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投标。
2.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以下但必须具备一级或以上资质等级才能承接的项目的投标。
(二)二、三级资质预选承包商库内企业的业务承接范围:
限参与相应资质等级承接范围且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以下项目的投标。
第九条 库内企业应积极参与库内建设项目的投标,管理办公室将对企业的投标参与度进行考核。库内企业在一年期限内有效投标次数少于招标项目数量的30%或50%的,管理办公室将对其予以不同分值的扣分处理。库内企业可参与招标项目数量为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业务承接范围所能参与招标项目的数量。
第十条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资格的,首次给予扣分处理;第二次予以清退出库处理。
第十一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库内企业,不得参加投标。库内不同企业但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相互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十二条 库内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管理办公室报备。因其申请入库相应资质等级取消或降低达不到预选承包商库所需入库条件的,则清退出库。
第十三条 库内企业被清退出库后,其缺额在候补企业中按顺序依次递补。
第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清退出库和递补的企业名单在番禺区政府网站、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网站发布。
第十五条 在预选承包商库运用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和投诉。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异议, 安排并督促异议对应的部门或单位及时作出答复;投诉由相应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 预选承包商考核评价管理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和客观的原则,采取日常动态考核和综合评价两种考核方式。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管理依据为《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水建设〔2014〕10号)、《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加强财政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番府办〔2018〕3号)和建设(代建)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并经备案的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等。
建设(代建)单位对考核管理的依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列明。
第十八条 日常动态考核主要内容为库内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等情况。具体包括:(一)招投标过程管理;(二) 合同管理;(三)工程款管理;(四)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五)人员及机械、材料投入;(六)协调配合与服务;(七)加分奖励。
第十九条 日常动态考核对象为库内企业,每家企业的基础分为100分。企业有多宗建设项目同时接受评分的,以累计的加分和扣分分值计算该企业的最终得分。企业的动态分值由管理办公室统计汇总,并进行排位。
第二十条 区水务局、区河涌所拟对库内企业的评分(含加分和扣分)应及时报送管理办公室汇总,每次加分或扣分情况将通过番禺区人民政府网站-区水务局网页-政务公开栏目进行公示,并同时以书面形式函告被评价企业。如被评价企业对拟评分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内(3个工作日)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逾期不提出申诉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公示期内没有收到申诉或申诉认定为无效的当天,管理办公室立即进行加分或扣分。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价得分根据企业的日常动态考核的累计得分进行确定。在预选承包商库有效期满前1个月,由管理办公室对库内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排名和公告。库内企业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内(5个工作日)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
第二十二条 动态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动态累计扣分在30分(含本数)至40分(不含本数)之间的,暂停其库内投标资格3个月(一次)。
(二)动态累计扣分在40分(含本数)至50分(不含本数)之间的,暂停其库内投标资格6个月(一次)。
(三)动态累计扣分在50分及以上的,直接清退出库。
(四)出现违法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直接清退出库。
第二十三条 被清退出库的预选承包商库的企业在参与下一次入库申请时,建设单位将在入库资格预审时作重点审核。
四、附则
第二十四条 库内企业在获得中标资格后,须积极开展工程施工,未按合同计划工期完工的,且无正当理由的,作施工退场处理并清退出库。
第二十五条 若入库企业的围标串标、买标卖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影响招投标活动公正、公平、正常进行的不良行为,被检举揭发并经查证属实的,由区水务局依法对有关的违法违规入库企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在执行过程发现与实际不符、不完善或不合理的,由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修订完善。
附件:番禺区财政性投资水利水电工程预选承包商考核评价评分表.xls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