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育指导中心、区属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广州市及番禺区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2017-2020)和《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16〕4号)的精神,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促进我区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再次修订了《番禺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实施办法》。现将修订后的《番禺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实施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宣传发动,全面启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进一步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整体水平。
在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迳向区教育局职成幼民办教育科反映。
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
2019年8月21日
番禺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实施办法
(修订稿)
为加快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努力构建“广覆盖、重规范、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缓解“入园难、入园贵”问题,让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满足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16〕4号)以及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2017-2020)的精神,结合我区民办幼儿园目前生均教育办学成本情况,制定本认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公平性,落实政府承担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加大对民办学前教育的投入,建立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和竞争性资助机制,大力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全面提高民办学前教育的办学水平和保教质量,促进我区学前教育健康均衡发展。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质量有保障的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办学。幼儿园办学证照齐全、有效,办学行为规范。上一年度参加年检的须年检合格,在申报日前1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等相关处罚记录。使用校车的幼儿园,遵守幼儿园校车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
2.规范办园。符合《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或《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的规定,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每年保证有一定经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办园环境。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
3.人员配备及工资福利待遇合理。
幼儿园按等级类别要求配备教职员工,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幼儿园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教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标准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第一种是教职工每月平均工资水平(含个人社保)不能低于以下标准:省一级幼儿园、市一级幼儿园不低于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5倍,区一级幼儿园、规范化幼儿园、未评级幼儿园不低于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第二种是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4.收费规范。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参照下表指导价且不高于最高限价。参照广州市对公办幼儿园限价收费的分类,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限价收费档次调整为示范园和规范园两类,即示范园包括省一级、市一级以及省、市指南实验园,规范园包括区一级和规范化(新办未评级幼儿园参照规范园执行)。小区配套性质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限价收费标准参照示范园执行。结合2019年4月区发展改革局核定的各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办学成本的平均成本,2019年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指导价和最高限价见下表:
单位:元/生.月
办园类别 | 保教费政府限价收费标准 | |
指导价 | 最高限价 | |
示范园 | 1600 | 1920 |
规范园 | 1280 | 1536 |
保教费收费标准至少保持一个学年内稳定,每学年仅可提价1次,每次提价幅度原则上不得高于原收费的10%。若生均成本较高,提价幅度超出原收费的10%,须提交相关成本佐证材料,经属地教育指导中心初审后,报区教育局审定。其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并按要求建立收费公示、收费台账等制度。
5.保育教育管理。教育教学管理符合区教育局要求。严格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各项法规开展日常教育教学管理,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教育教学工作体现《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精神,在《番禺区幼儿园保教质量分级量化考核》中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档次。
(二)认定程序
1.对新开办的民办幼儿园,属于区教育局统筹招标举办权的小区配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办学许可证核发之日起即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截至每年5月1日未开办满1年,但承诺在开办1年内创建为区一级幼儿园及开办3年内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可申请认定。经认定后兑现有关奖补扶持措施。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1次,一经认定3年有效,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认定。每年5月15日前,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自愿填写《番禺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见附件1)并对照《申请番禺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佐证材料清单》准备相关材料(见附件2),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教育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5月30日前,经教育指导中心初步审核同意后,由教育指导中心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6月30日前,经区教育局组织人员审核后,报区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7月1日至5日,向社会公示5天。7月30日前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教育局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颁发牌匾。
3.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署办学承诺书,由幼儿园和区教育局分别备存。通过评审、公示并签署承诺书的幼儿园,由区教育局发文认定,向社会公布名单和收费标准等,同时报区财政、发展改革、人社等部门和市区教育局备案。
(三)退出机制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实行自愿申请申报和退出机制,但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的,应当在提前一年的3月1日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财政补助。原则上以学年为周期,不允许在学年中退出。区教育局在收到书面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同意退出后,在园幼儿保教费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定后有效期间内,出现未履行办学承诺、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补助经费、年检不合格、违背教育规律教学、克扣幼儿伙食费、教师工资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终止对其的扶持政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和严重违规办园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追回财政补助,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由区教育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
(一)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税收优惠、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相关费用减免的政策。
(二)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获得区财政按生均划拨经费补助。生均公用经费定额补助标准分三个等次:市一级及以上示范幼儿园200元/生/月,共2400元/生/年;区一级幼儿园120元/生/月,共1440元/生/年,规范化和未评级幼儿园80元/生/月,共960元/生/年。由区政府统筹并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实际等级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三)生均设备经费补助。按照700元/生/年的标准给予生均设备经费补助,主要用于幼儿园园舍建设及设施设备购置与维修、消防整改、教具玩具和幼儿生活用品购置等。
(四)教师社保补贴。所有在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任职的教职工均可获得个人社保津贴补助300元/人/月,以上经费通过政府补助到幼儿园用于购买教职工个人部分的支出。
(五)教师从教津贴。所有在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职并持有相应任职资格证或岗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保育员证、执业医师资格证、厨师证等)的相关人士,均可获从教津贴300元/人/月,在同一单位任教满3年以上,可获得长期从教津贴600元/人/月。同一个人仅允许领取1种,就高不就低。
(六)实施质量分级量化考核评奖,对当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等级的幼儿园,给予全园教职工次年每人1200元的“优教优奖”,并适当扩大奖励面。
(七)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免费接收我区户籍特困家庭、低保家庭幼儿入园和轻度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上述幼儿资助经费在学前教育资助专项经费中支出,按照相应等级幼儿园普通幼儿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的5倍予以补助。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一)区教育部门负责统筹规范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布局,以方便幼儿就近入园为原则,尽量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各镇街、社区及农村。
(二)按规定需移交政府统筹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优先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体系和年检制度,加强对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监管,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主动接受区教育、财政、发改、市场监管、民政、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入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过程性管理。对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挪用专项资金或抽逃资金、乱收费、侵占幼儿伙食费、克扣教师工资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资格,停止资金补助,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在园所显著位置悬挂区区教育局统一监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番禺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实施方案(修订稿)》(番教文〔2016〕47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番禺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表
2.申请番禺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佐证材料清单
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
2019年8月21日
附件1
番禺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表
幼儿园名称 |
| 地址 |
| ||
举办者 |
| 园长 |
| 联系电话 |
|
核定班额 |
| 实际幼儿人数 |
| 保教费 (元/月) |
|
教职工人数 |
| 教职工平均月工资(含个人社保) |
| 是否全员购买社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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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时间 |
| 办园许可证号 |
| 办园等级 |
|
是否有校车 |
| 校车年检情况 |
| 佐证材料是否齐备 |
|
幼儿园收支情况 |
| 幼儿园上一年年检情况 |
| 上一年保教质量考核情况 |
|
教育指导 中心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认定小组 意见 |
评审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 ||||
区教育局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申请番禺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佐证材料清单
1.《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副本须加盖上一年度年检结论意见)
2.上一年度幼儿园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3.幼儿园为全园教职工购买社保凭证、上一年某季度教职工工资待遇发放凭证(复印件1份,具体季度由区教育局另行通知)
4.收费备案表(复印件1份,须加盖区教育局公章)
5.上一年度量化考核结论文件或上一年度全园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