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府〔2014〕11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花都区国家档案馆
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花都区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档案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14年8月8日
花都区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2014年6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收集工作,保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建立覆盖广大人民群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资源体系,有效提供档案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和《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结合本区档案事业的科学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收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花都区国家档案馆(以下简称“区国家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形成的档案:
(一)区委及其所属各部门;
(二)区人大及其常设机构;
(三)区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派出机构;
(四)区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五)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六)区法院、区检察院;
(七)各街、镇;
(八)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科协、区文联、区工商联、区侨联、区残联、区贸促会等群团组织;
(九)区属事业单位;
(十)区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区国家档案馆还应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或临时机构应移交进馆的档案。
第四条 撤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档案,原则上由原单位负责整理,于撤并后两年内向区国家档案馆移交;破产转制的区属国有企业的档案,由原单位负责整理,待清算结束后向区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五条 区国家档案馆接收广州市部门派出机构和驻区单位形成的档案,按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联合作出的规定执行;未作出规定的单位经与区国家档案馆协商,可有选择性的接收进馆。
第六条 新中国成立前本区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列入区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
本区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重要照片、新闻视频等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含公务礼品)等列入区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专业档案具体收集范围细则将在调研基础上,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逐步完善。
经协商同意,区国家档案馆可以接收或代存本区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或者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
第七条 区国家档案馆通过捐赠、购买、交换、复制或寄存等方式,将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且反映本区历史文化记忆的档案资料征集进馆,其范围包括:
(一)各历史时期著名人物各种载体的档案;
(二)各历史时期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口述历史档案;
(三)各个历史时期编修的族谱、家谱;
(四)历史文献资料;
(五)民族风情、名胜古迹、地方掌故、传统文化、传统工艺、名优特产等特色档案资料。
第八条 区国家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定期30年及以上)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的文书、实物、科技、专业类档案。声像档案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接收进馆,电子档案于次年6月底前接收进馆,重大活动、重要事件档案,自活动或事件结束后1年内接收进馆,著名人物档案、特色档案随时接收进馆。
第九条 区国家档案馆定期接收应进馆单位机构编印和出版的汇编、史志、大事记、图册、书刊和各种族谱、家谱等辅助性资料。
第十条 属于向区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范围的各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保密要求移交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涉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数字化副本,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存储和使用。
第十一条 移交区国家档案馆的档案,移交单位必须收集齐全,按相关标准划分保管期限和国家秘密等级,保证档案质量。同时移交手检式目录、机检式目录以及管理和使用档案所必须的专用设备。
第十二条 区国家档案馆制订档案进馆验收标准和接收计划并组织实施。进馆档案经区国家档案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馆。
第十三条 属于向区国家档案馆移交范围,但尚未达到移交年限的档案,由于保管单位的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坏的,经档案保管单位与区国家档案馆协商同意,可提前移交进馆;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经区档案局审查和同意,可适当推迟移交进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1991年5月18日《关于印发花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实施细则》(花府〔1991〕30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