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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编号:
    HP0220180070
  • 文  号:
    穗埔发改规字〔2018〕1号
  • 实施日期:
    2018年10月10日
  • 失效日期:
    2020年09月07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埔发改规字〔2018〕1号

穗埔发改规字〔2018〕1号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直属各单位,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我局组织修订了《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0月10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穗埔府办〔2017〕2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办法》中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中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监管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以下简称“本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符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享受《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专项资金扶持。

  第四条  申请《办法》相关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承诺书,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专项资金扶持金。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五条  申请《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第(二)项、第(三)项资助的企业或机构,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之后,给予补助(即后补助),补助资金由项目实施的企业或机构自主决定资金用途。

  第六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区发展改革部门发布组织实施年度资助项目的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的企业或机构根据《办法》、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和申报通知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后报区发展改革部门。

  (三)组织评审论证。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办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具体包括:

  1.资格性审查。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的企业或机构进行资格性审查。

  2.符合性审查。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符合性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由第三方评估机构通知项目实施的企业或机构根据审查情况提供补充详细材料,并按时提交至第三方评估机构。

  3.第三方评审。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与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再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并出具项目评审论证报告。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充电桩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项目,无需经过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符合性审查和评审论证程序。

  (四)公示。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评审报告情况编制项目补助计划,并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

  (五)项目确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补助计划。

  (六)项目验收。项目实施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七)下达计划及资金拨付。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下达项目补助批复,并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已开工建设或已完成前期工作并可在一年内开工建设动工。

  未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补助计划的项目不得享受本专项资金的资助扶持。

第三章  资金申请

  第七条  符合申请《办法》第三条第(二)项奖励的企业或机构,提出奖励申请的期限为获得“清洁生产优秀企业”、“清洁生产企业”称号、通过简易流程(快速)清洁生产审核、通过清洁生产复审或因按期复审换证后广州市“清洁生产优秀企业”、“清洁生产企业”称号自动期满失效或到期复审时,主动按照规范流程(全流程)开展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重新认定,取得“清洁生产优秀企业”、“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后半年内。

  首次获得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称号、通过简易流程(快速)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及通过清洁生产复审评审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不得再次申请清洁生产奖励;“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称号到期主动按全流程开展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开展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重新认定,取得“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称号的,可按要求申请区清洁生产奖励,在证书有效期内不得再次申请奖励。

  第八条  符合申请《办法》第三条第(三)项奖励的企业或机构,提出奖励申请的期限为获得称号半年内。

  第九条  符合申请《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奖励的企业或机构,提出奖励申请的时间为项目完成并运行半年(含)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集中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对项目实施前、后的节能量进行现场核查。新项目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向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节能量由专家组根据项目方所提供的真实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实际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区发展改革部门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项目实施前用能情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已获得国家和省、市节能量补贴的项目(含其子项目),以及项目实施前的能耗情况无法核实的,不予奖励。

  第十条  符合申请《办法》第四条第(二)项奖励的企业或机构,提出奖励申请的期限为获得碳排放核查报告(即碳核查)或温室气体核查声明证书(即碳核证)后半年内。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奖励的企业或机构,提出奖励申请的期限为获得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年内。

  本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长25%及以上的企业,由该企业或机构提供第三方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二条  符合申请《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方(屋顶方)”奖励的企业或机构,须为与光伏发电投资方签订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或开发合作协议的应用方(屋顶方),项目于2017年3月后建成并投入使用,申请时间为项目在线持续运行6个月(含)以上后。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办法》第七条资金配套扶持的企业或机构,提出配套申请的期限为上级资助资金到位之日起6个月内。

  第十四条  符合申请《办法》第八条资金贴息扶持的企业或机构,提出贴息申请的期限为贷款资金到位之日起6个月内。受理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根据项目方所提供的真实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对项目进行综合论证评审。

  第十五条  符合申请《办法》第九条资金扶持的,由项目实施的企业或机构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局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在项目获得审批之后给予直接补助。支持额度按照区政府批复文件或会议纪要等予以确定,并按资金拨付程序进行拨付。直接补助资金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使用,达到招标额度的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实质审核。

  第十八条  申请《办法》所设定资助、奖励、配套、贴息条款的企业或机构,按区发展改革部门集中组织申报资金通知或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第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批及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发放等工作。区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符合《办法》资助、奖励、配套、贴息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企业或机构提供的材料审核后,相关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或机构基本账户银行帐号。

  直接补助、贴息、上级直接补助配套资金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与项目实施的企业或机构签订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任务书,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直接补助、上级直接补助配套、贴息类项目实施的企业或机构按申请资金批复和项目管理任务书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完成后3个月内,项目实施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任务书完成情况总结,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按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任务书的规定进行检查评估验收。

  第二十条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相关资金,相关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或按项目任务管理书约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滥用扶持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项目实施的企业或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况停止拨付或收回已拨付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资金,转移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资金扶持金额精确到元(按四舍五入法)。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二条中所称“一年内”是指申请资金所属年度的会计年度。“三年内”是指申请资金所属年度的会计年度及前两年。

  《办法》第四条第(三)项所称的本年度是指提交申请当年的上一年度。

  第二十三条  《办法》中所称“项目投资总额”是指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主要为土建和设备购置)核定的总额。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穗埔府办〔2017〕21号)一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埔发改〔2017〕32号)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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