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开金融规字〔2018〕1号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金融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2018年1月18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我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19号)、《广东省金融办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穗府函〔2016〕4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有关奖励适用本办法。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本辖区内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做出处置后,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一般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金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公安、财政、市场监管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方式向区金融主管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也可以向公安、市场监管以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然后由该部门转报区金融主管部门。公安、市场监管以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本部门举报奖励联系方式。
第六条 区金融主管部门在区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和本单位公告栏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受理举报人的举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匿名举报;
(二)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举报的;
(四)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五)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六)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七)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人以上(含两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各级举报奖励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由承办部门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区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可不受区外是否给予奖励限制,可按本条前三款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本条所称的“同一事实”主要是指由同一或若干具有相互关系的涉嫌违法或犯罪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同一或若干种类的涉嫌违法或犯罪行为。
第三章 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十条 区金融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及时协调调查核实,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奖励。原则上每半年至少评定和奖励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及时评定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区金融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其价值、涉及金额等进行等级评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根据被举报行为的违法程度及举报人对查处工作的帮助程度进行分类分级奖励:
(一)举报信息经查实确有非法集资嫌疑,但尚不构成涉嫌犯罪和行政处罚条件的,奖励300元。
(二)举报信息经查实属情节较轻且不涉嫌犯罪,但违反相关行政规定被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奖励1000元。
(三)举报事实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奖励5000元。
(四)举报信息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司法判决生效后根据涉案金额按以下标准再次予以奖励:
1.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2.涉案金额在1-10亿元(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3.涉案金额在10-20亿元(含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4.涉案金额在20-50亿元(含2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
5.涉案金额在50-100亿元(含5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6.涉案金额在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或在全国、全省、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对属于第十二条第一款情形的,区金融主管部门在查实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十四条 对属于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外情形的,区金融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或司法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确定奖励等级及金额,做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奖金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奖励通知、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同名银行卡领取奖金。委托他人领取的,还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六条 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区金融主管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如未接到通知,即为线索未被采用或举报不符合有关奖励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区金融主管部门统一申报并纳入部门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区金融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情况。
第二十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当有关举报同时适用于本办法和其他现行的有关奖励规定时,按照本办法对举报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奖励。对于是否按照其他奖励规定另行给予奖励,由有关部门另行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者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