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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编号:
    HP0220180069
  • 文  号:
    穗埔开国规办〔2017〕16号
  • 实施日期:
    2017年02月24日
  • 失效日期:
    2019年08月26日
  • 发布机关:
    穗埔开国规办〔2017〕16号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广州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企业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埔开国规办〔2017〕16号

穗埔开国规办〔2017〕16号

广州市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广州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企业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开发区企业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实施办法》业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广州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2017年2月22日

广州开发区企业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集约节约用地政策,进一步加强我区工业用地国土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穗发改调〔2013〕1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函〔2015〕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广州国际生物岛及已纳入“三旧”改造的工业用地除外。广州国际生物岛严格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函〔2015〕20号)办理;已纳入“三旧”改造的工业用地,按照广州市“三旧”改造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所提出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申请原则上不予批准:

  (一)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不在开发区的企业;

  (二)取得工业用地后,尚未竣工验收的企业;

  (三)经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经济发展、投资促进、财政等部门评估,近年来企业实际效益产出、税收缴纳情况等明显未达到项目引进时所承诺目标的,或被认定为低效用地、且未按有关部门要求提出可行的低效用地整改方案的企业;

  (四)经区投促、国土规划等部门共同认定存在闲置用地、闲置厂房或明显出租、转让相关物业情况的企业。

  第四条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经济发展、投资促进、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财政、建设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以及黄埔区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产业项目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提高容积率后企业预期产出效益应达到我区工业项目单位土地产出效益准入指标要求,如为增资扩产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应当向区经济发展部门提出申请;如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应当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部门提出申请。经区经济发展部门或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部门核实企业相关情况并审查通过后,将申请书及论证材料转交区行政审批或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

  第六条 根据企业申请提高容积率的情形,区行政审批或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企业申请提高容积率≤2.5,由区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同时抄送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

  (二)企业申请提高容积率>2.5,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根据区域范围划分为重点区域及非重点区域,重点区域是指广州开发区科学城、中新广州知识城核心区域、开创大道及科学大道等城市主干道两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重点区域的工业用地容积率>2.5且≤3.0,非重点区域>2.5且≤3.5,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建设方案等论证资料,由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结合企业需求及城市规划,征求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经济发展、投资促进、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财政、建设和环境保护、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以及黄埔区消防等部门书面意见,经联合审查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批前公示,公示期为30日,如无异议,则由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程序予以审批。

  2.重点区域的工业用地容积率方案>3.0,非重点区域>3.5,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建设方案等论证资料,由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结合企业需求及城市规划,征求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经济发展、投资促进、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财政、建设和环境保护、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以及黄埔区消防等部门书面意见,经联合审查后,如无异议,提请区规划用地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程序组织开展批前公示,公示期为30日,如无异议,报管委会批准后予以审批。

  第七条 经审批同意提高容积率的项目,由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与该企业签订土地补充合同,并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作为补充合同附件。补充合同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合同及其附件约定内容进行开发建设。

  由区经济发展部门、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部门、投资促进部门对企业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后竣工投产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加强监管,如未达到项目引进时所承诺目标的,或套用办法提高容积率的情况,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具体处理措施另行制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企业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实施办法(试行)》(穗规开发办〔2014〕32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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