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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编号:
    HP0320210003
  • 文  号:
    穗埔工信规字〔2021〕2号
  • 实施日期:
    2021年03月08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03月28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市黄埔区卫生健康局 广州开发区民营经济和企业服务局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加快“新基建”助力数字经济发展十条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埔工信规字〔2021〕2号

穗埔工信规字〔2021〕2号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市黄埔区卫生健康局 广州开发区民营经济和企业服务局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加快“新基建”助力数字经济发展十条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加快“新基建”助力数字经济发展十条实施细则》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市黄埔区卫生健康局 广州开发区民营经济和企业服务局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5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加快“新基建”助力数字经济发展十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激发数字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加快“新基建”助力数字经济发展十条》(穗埔府规〔2020〕10号,以下简称“新基建十条”),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数字技术企业或机构,可享受新基建十条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申请新基建十条奖励和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个人须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并签订相关承诺书。若企业或机构、个人违反承诺,需主动退回相关奖励和扶持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数字技术企业是指主营业务归属于《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根据2019年第1号修改单修订)》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企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或其他经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

第二章 大力建设新设施

  第四条 大力支持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其中5G基础设施领域重点支持5G基站、5G网络、5G车联网基础设施;人工智能基础设施领域重点支持智能驾驶、智慧交通、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领域重点支持国家顶级节点、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基础设施。

  第五条 新基建十条有效期内择优遴选不超过5个新型基础设施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计算,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按项目应用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技术而建设的基础设施和设备核定,不包含厂房、生产线设备等企业筹建或技术改造内容。

  条 申请“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固投奖励”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二)主营业务范围为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的企业或机构,具备相关领域建设和运营资质;

  (三)在新基建十条有效期内新增的项目,已完成建设,正常运营,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条 政策兑现窗口受理后,由区发展改革局组织专家评审。

第三章 重奖高端新项目

  第八条 新引进的全球顶尖数字技术企业与招商引资部门签署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中固定资产投资额(简称“固投”)及单位产值达到以下要求的,总扶持金额分别按照所在档次力度予以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总额最高5亿元。其中:

  (一)单个项目累计固投达5亿元以上且单位用地产值不低于12万元/㎡的,总扶持金额按照实际固投的3%计算;

  (二)单个项目累计固投15亿元以上且单位用地产值不低于10万元/㎡的,总扶持金额按照实际固投的6%计算;

  (三)单个项目累计固投25亿元以上且单位用地产值不低于8万元/㎡的,总扶持金额按照实际固投的9%计算;

  (四)单个项目累计固投35亿元以上且单位用地产值不低于6万元/㎡的,总扶持金额按照实际固投的15%计算。

  第九条 对新引进的全球顶尖数字技术企业,扶持当年固投完成额大于或等于“年度平均固投额”的,以当年固投完成额乘以该项目所属档次的总扶持金额计算比率的三分之一给予奖励,在新基建十条有效期内逐年类推予以奖励。企业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时限完成投产(运营)及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总扶持金额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计算,最后一个奖励年度补齐差额。

  第十条 “年度平均投资额”是指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除以该项目约定的从开工时间到投产时间的年数(简称筹建年数,尾数不足半年的不计年数,等于或超过半年的计一年,即尾数=开工时间到投产时间对应月数/12的余数,余数≥6的计一年,余数<6的不计年数),即“年度平均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筹建年数”。

  第十一条 企业完成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二条 企业在新基建十条有效期内,原则上每年可申请一次本项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第十三条 申请“重奖高端新项目”的全球顶尖数字技术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全球顶尖数字技术企业由项目引进部门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中明确,项目引进部门在投资合作协议中未明确的由数字技术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二)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

  (三)已与我区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

  (四)在“新基建十条”实施之后完成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签订(该协议应包含项目动工、竣工、投产时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约定等信息);

  (五)在我区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新建企业投资项目;

  (六)投资合作协议未明确项目动工、竣工、投产时间的项目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竣工、投产时间为准;

  (七)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包含新建的土建工程、购置的新生产设备款,不包含购置土地、厂房、旧设备和作为单位流动资金的投资等。

  第十四条 本章所指的全球顶尖数字技术企业仅限于产业项目企业,不包括房地产、科研院所、国企等项目企业或机构。

  第十五条 与区政府、管委会签订一事一议投资协议的项目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四章 培育产业新生态

  十六条 强化“新基建”底层数字技术支撑,新基建十条有效期内投入1亿元,培育一批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CPU芯片、AI芯片、流版签软件、网络安全软硬件领军企业,构建完备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生态,打造国家级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基地。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生态培育相关奖励,按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信息技术应用产业发展办法》《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信息技术应用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对获得数字经济领域国际大奖和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机构和个人,按其获奖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50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按其获奖金额的7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300万元。

  第十八条 “数字经济领域国际大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说明如下:

  (一)国际大奖的范围由区科技部门根据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意见进行确定;

  (二)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的国家科学技术奖;

  (三)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是指广东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科学技术奖项。

  十九条 对新基建十条有效期内首次进入中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互联网百强任一榜单前10名、11-30名、31-100名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连续两年进入榜单且排名提档的,给予差额奖励。

  二十条 申请“首次进入中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奖励”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本细则生效之日未进入过上述榜单;

  (二)新基建十条有效期内,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纳入我区统计关系。

  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指首次上榜中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相关说明如下:

  (一)中国电子信息百强: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主办,每年度评选公布的“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名单”;

  (二)软件业务收入百强: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每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工信部网站发布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发展报告》;

  (三)互联网百强: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评审并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

  二十二条 政策兑现窗口受理后,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政策兑现。

第五章 创建特色新园区

  二十三条 鼓励建设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智能传感器等数字经济特色园区,促进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发展,新基建十条有效期内择优遴选不超过5个数字经济特色园区,按运营管理机构实际运营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

  二十四条 申请“数字经济特色园区奖励”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园区具有较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内,为各类数字技术企业提供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且数字技术企业集聚水平较高;

  (二)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的建设运营管理活动符合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已建成用于产业发展的园区建筑,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

  (四)已完成园区建设或改造,具有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发展要求的物理空间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

  (五)入驻园区企业数量不低于25家,其中入驻的数字技术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业内知名企业不少于1家;园区企业近一年累计营业收入不少于2亿元;特色领域有一定数量且高质量的核心技术和产品体系,在全市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力;

  (六)拥有6人以上的服务团队,且不少于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

  二十五“创建特色新园区”相关说明如下:

  (一)申请本补贴的企业或机构为经区工信主管部门认定的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智能传感器等数字经济特色园区;

  (二)运营经费指园区运营管理人员费用、活动组织费、宣传费等。

  第二十六条 已认定为区5G、区块链、信创产业园区的,不再纳入本细则数字经济特色园区补助范围。

  二十七条 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建设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经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新基建十条有效期内择优遴选不超过5个数字经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其平台建设投入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

  二十八条 “数字经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于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或智能传感器等技术,为数字经济产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提供连接、汇聚和配置的数字技术枢纽,累计为行业企业提供数字技术服务的次数达到每年500次以上;

  (二)能够针对制造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需求,找出行业痛点,以产业化为核心,以企业为主体,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数字技术解决方案;

  (三)有不少于10个的专业技术人才,有作为区域性或行业性技术中心的实力;

  (四)项目投入费用包括与该数字经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相关的硬件投入、软件投入、网络投入、技术人员投入费用等,不包括场地费用、水电费等企业运营所需费用。

第六章 焕发制造新活力

  二十九条 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进程,构建基于工业互联网的全新产业生态,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IPv6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加快推动重点传统制造业的产品智能化、装备智能化和生产智能化。对实施软件、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200万元以上的经备案数字技改项目,最高按项目软件、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3000万元。数字技改项目相关奖励,按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三十条 对国家工信部门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含“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示范项目按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国家工信部门认定的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十二条 “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奖励”相关说明如下:

  (一)在新基建十条有效期内,在本区建设的项目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评定通过且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申报的;

  (二)企业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文件后提出奖励申请。

  第三十三条 每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 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同一项目如已获得区其他补助资金资助、配套、奖励、贴息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区级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入。

第七章 着力发展新业态

  三十四条 大力发展电子竞技产业,支持电竞企业开发的优秀软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并产生重大影响的,新基建十条有效期内择优遴选不超过3个,按其软件开发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1200万元,单个企业仅可享受一次扶持。

  三十五条 申请“电竞企业游戏软件开发奖励”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在本区开发、上线运营达到一定影响力的原创电竞内容产品,且注册用户数达到500万人以上,日活用户达到100万人以上的游戏软件产品;

  (三)已取得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和游戏版号等相关许可证明。

  三十六条 大力发展健康服务数字化,拟建区域医疗大数据平台,向社会提供医疗大数据应用服务。对向平台上传全量电子病历数据的医疗机构,按数据规模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补贴,其中三级医院每年最高20万元,二级医院每年最高10万元,一级医院每年最高5万元。

  三十七条 申请“共享电子病历数据补贴”的医疗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根据医院级别及上传数据规模、质量情况,经区卫生健康部门认定补贴等级;

  (二)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受理医院接入申请,审核通过并签署协议后,实施技术对接;

  (三)区卫生健康部门将对首次接入医院的数据上传情况进行验收,每年对已接入医院的数据上传情况进行复验,按要求对通过验收、复验的医院兑现补贴。

  三十八条 鼓励搭建、运营黄埔区医疗大数据平台的企业向社会提供大数据应用服务,对购买其医疗大数据应用及分析服务的企业,按购买服务费的3%予以政策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100万元。

  第三十九条 申请“购买黄埔区医疗大数据应用及分析服务补贴”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购买黄埔区医疗大数据应用及分析服务的企业需与黄埔区医疗大数据平台开发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二)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需经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

  四十条 大力发展空中互联网产业,推动航空产业数字化。新基建十条有效期内择优遴选不超过3个空中互联网应用示范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200万元,单个企业仅可享受一次扶持。

  四十一条 申请“空中互联网应用示范项目奖励”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细则数字技术企业定义,所属行业为航空装备制造业或航空数字服务业;

  (二)业务方向涉及飞机上网络技术和应用的硬件和软件制造领域,具备独立研发或经营场地,并实际开展相关研究或生产;

  (三)从事技术研发、应用或服务的企业运营团队成员不少于10人,从事相关产品生产制造的企业运营团队不少于30人,且提供不少于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

  (四)拥有和空中互联网产业有关联性的自主知识产权;

  (五)应用示范项目的启动时间和完成时间在新基建十条有效期内;

  (六)空中互联网产业实际投资额含开展空中互联网产业应用示范项目所购置的研发设备款,不包含购置土地、厂房、旧设备款和作为单位流动资金的投资等。

  四十二条 大力支持农业数字化改造,培育“互联网+农业”新业态。对农业龙头企业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全过程智能化改造的项目,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新基建十条有效期内择优遴选不超过3个,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200万元,单个企业仅可享受一次扶持。

  四十三条 申请“农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为国家、省、市、区级的农业龙头企业;

  (二)能够针对农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需求,利用

  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本区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经营等方面提供智能化改造;

  (三)新基建十条有效期限内,农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

  (四)新基建十条有效期内已完成项目建设或改造,具有农业数字化相关配套设备设施;

  (五)实际投资额包括与该“农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建设相关的硬件投入、软件投入、网络投入、技术人员投入费用等,不包括场地费用、水电费等企业运营所需费用。

第八章 打造人才新高地

  四十四条 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经认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创业资助和最高1000万元的投资奖励。数字经济领域的企业(人才)按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创新创业团队支持办法》《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四十五条 对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数字技术企业选聘高端或紧缺人才的,按猎头费用的50%给予奖励,单笔不超过30万元,同一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猎头费用奖励按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四十六条 对数字技术企业引进新入户本区且属于首次入户广州的人才按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人才奖励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九章 探索制度新变革

  四十七条 明晰数据产权,鼓励运用区块链技术构建科学规范的数字安全制度体系,推动公共数据逐步开放和多模态数据汇聚融合,探索数据确权、价值评估、安全交易等路径。

  四十八条 鼓励区内龙头企业或机构积极参与5G网络、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制造业智能升级,引导企业推进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

  第四十九条 加强关键新型基础设施安全保护,鼓励区内企业开展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云化大数据等场景应用的安全设施改造提升,围绕物联网、工业控制、智能交通、电子商务等场景,将网络安全能力融合到业务中形成部署灵活、功能自适应、云边端协同的内生安全体系。

  第五十条 对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鼓励企业利用新型基础设施进行技术创新、应用创新和模式创新。

  第五十一条 鼓励数字经济标准化建设,支持本区龙头企业或机构积极参与数字化标准制定。主导(含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主导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主导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所获国家和行业标准奖励合计最高100万元。有关标准资助政策按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第三章“重奖高端新项目”扶持年度指2020年、2021年、2022年,在此期间达到投资额后在新基建十条有效期提出申请。申请本细则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细则扶持范畴。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中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发改部门负责兑现“大力建设新设施”奖励;

  (二)区民营经济和企业服务部门联合区投资促进局等各签约部门负责兑现“重奖高端新项目”奖励;

  (三)区科技部门负责兑现“培育产业新生态”奖励中的第十七条和“打造人才新高地”奖励中的第四十四条;

  (四)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兑现“培育产业新生态”奖励中的第十六条;“创建特色新园区”奖励中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焕发制造新活力”奖励;“着力发展新业态”奖励中的第四十条;

  (五)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区商务部门负责兑现“培育产业新生态”奖励中的第十九条;

  (六)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区教育部门负责兑现“着力发展新业态”奖励中的第三十四条;

  (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兑现“打造人才新高地”奖励中的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八)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兑现“着力发展新业态”奖励中的第四十二条;

  (九)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兑现着力发展新业态奖“着力发展新业态”奖励中的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十)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兑现“探索制度新变革”奖励中的第五十一条。

  各兑现责任部门如有需要可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后进行兑现。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各项扶持的办事指南由各政策主管部门编制,另行发布;根据原政策执行的条款按原政策配套办事指南执行;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以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

  第五十五条 区政策兑现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通过后转交区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奖励申请,由对应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兑现。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涉及的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新基建十条及本细则中的“以上”、“封顶”、“不超过”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七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五十八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安排,纳入各资金发放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并由区各资金发放部门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区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涉及个人的各类奖励、资助、津(补)贴等,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第六十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本细则资金的,或者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或者违反相关承诺的企业,一经发现,企业或个人应主动退回奖励资金。区各资金发放部门对企业的失信行为予以公示,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被列为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完成信用修复,退出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前,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暂缓或取消奖励资金的发放。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按原政策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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