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残联规字〔2022〕1号
广州市黄埔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黄埔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黄埔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4月8日
黄埔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扶助的对象为具有黄埔区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相应资助条件的残疾人。本办法扶助经费按市区财政体制解决。
第三条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以区民政部门核定为准。特困人员在本办法的扶助标准套用低保扶助标准。残疾人在办理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身份认定和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时,本办法的扶助款物不计入其家庭或个人收入。
第二章 扶助项目和标准
第一节 托养资助
第四条 (一)资助范围:
1.对在广州市具有资质的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的残疾人进行资助,包含床位、膳食、生活照料护理、康乐健体等寄宿托养费用;
2.对在广州市医保定点精神专科医院长期住院的精神残疾人进行资助,包含膳食、生活照料护理、康乐健体等非医疗费用。
(二)资助标准:
1.低保、低收入家庭的一、二级残疾人按每人每月实际支出最高3500元标准,不累计不滚存;
2.低保、低收入家庭的三、四级残疾人按每人每月实际支出最高2500元标准,不累计不滚存;
3.一户多残或孤寡,且非低保、非低收入家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领对象,按每人每月实际支出最高1000元标准,不累计不滚存。
第二节 医疗救助
第五条 对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扣除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以及各类医疗救助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费用,3000元以下的全额救助,超出3000元以上部分的按85%比例救助;对非低保、非低收入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领对象突发重大疾病的,扣除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以及各类医疗救助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费用,按70%比例救助。每个申请人每年最高救助3万元,每年在救助限额内不限救助次数。
在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科住院治疗的精神残疾人,扣除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以及各类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费用按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救助,每年在救助限额内不限救助次数。
以上两项救助不能重复享受。
第三节 康复服务
第六条 每个街镇须无偿提供场地建设至少一个残疾人社区康复站,为辖区内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每个街镇残疾人社区康复站每年运营经费不少于30万元。
第四节 家居无障碍改造资助
第七条 为有需求进行家居无障碍改造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服务,服务项目每户限额资助10000元。
第五节 文体活动奖励
第八条 对各类残疾人才给予奖励:
(一)对当年内持有黄埔区户籍(仅限代表黄埔区、广州市、广东省参赛)或代表黄埔区(不限户籍)参加残疾人运动会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
1.参加全运会,奖励第一名20000元,第二名8000元,第三名5000元,第四名至第六名各1500元。
2.参加省运会,奖励第一名4000元,第二名3000元,第三名2000元,第四名至第六名各1200元。
3.参加市运会,奖励第一名3000元,第二名2000元,第三名1600元,第四名至第六名各1000元。
4.参加全国锦标赛,奖励第一名2000元,第二名1600元,第三名1200元,第四名至第六名各800元。
5.参加省锦标赛,奖励第一名1000元,第二名800元,第三名600元,第四名至第六名各400元。
6.参加市锦标赛,奖励第一名800元,第二名500元,第三名300元,第四名至第六名各200元。
7.集体比赛项目按报名参赛人数计发奖励,奖励金额对应所获名次。
8.教练员按带训运动员所获名次对应奖励金额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一名100%,第二名70%,第三名50%,第四名至第六名各30%。
(二)对当年内在全国、省、市残疾人联合会机关组织的展能、展艺、展才比赛取得名次的残疾人及指导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参照本条第(一)项第4目至第6目规定,若集体比赛项目报名参赛人数多于8人则按相应奖励标准50%计发。
(三)国家行政编制及事业编制人员不适用该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扶助项目和标准均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扶助项目经费使用单位及个人须遵守信用承诺,按规定使用资金,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扶助资金。若违反规定使用或骗取扶助资金的,应退回其扶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涉及“以下”“不少于”“不超过”“最高”的数额均包含本数。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届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