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府规〔2018〕3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行政审批局(区政务办)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2月13日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各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办函〔2012〕57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3〕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工作部门,街(镇)和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开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各单位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各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各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各单位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加工、汇总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并于《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内容,有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审查和答复。
第五条 区政府、管委会建立在线、当面、信函等申请方式,并提供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可在区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下载。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单位代为填写,并须经申请人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六条 各单位收到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进行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
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区各单位申请与其自身特殊需要相关的政府信息,如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能出示的不予受理。
收到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各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必要时商请公安部门进行核实,外事主管部门予以协助。
收到在我国境外的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各单位不予受理。
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各单位参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各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要素完整、要求明确,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是否清晰和真实有效,内容描述是否准确,申请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是否明确。申请内容不明确或不完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注意分析研判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特殊需要具有关联,必要时须要求申请人提供关联性证明。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可以不予提供,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系由包括本单位在内的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请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受理申请单位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到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应当按要求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各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情况。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如受理申请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各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对拟提供给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除依据上述规定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外,必要时分别转请外事主管部门、港澳事务主管部门、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各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依申请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与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务公开办)、区法制办、区保密部门建立协调会商工作机制,在处理内容比较敏感、答复难度较大、社会效应预期复杂的申请时,各单位应当及时与以上部门会商,研究是否公开、如何答复。特别要听取法制部门意见,有效规避后续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能确定政府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应一并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各单位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向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一般为中文,不提供外文译本。
第十三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单位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各单位可以不重复答复。
对于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单位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以及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各单位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单位公开,影响办事时效,各单位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尽早答复申请人,并抄送区政务公开办;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申请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的有关规定,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各单位不得收取申请人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依申请公开工作的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遵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年度统计汇总、归档备查的制度。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年度统计包括受理申请数量、申请涉及的主要信息内容和数据等。统计汇总情况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开。
凡是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已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含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有关记录的原始稿件等)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备查。
第十八条 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省、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广州开发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穗开管办〔2016〕53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