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平台 > 区级规范性文件 > 海珠区 > 区府
听全文
  • 统一编号:
    HZ0120130102
  • 文  号:
    海府〔2013〕16号
  • 实施日期:
    2013年12月24日
  • 失效日期:
    2018年12月23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

海府〔2013〕16号

海府〔2013〕16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海珠区空气质量,持续有效控制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保部《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海珠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辖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即设立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区行政区域划定为禁燃区。

二、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包括煤(含以煤为主要原料的煤制品)、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质油,硫含量大于30mg/m³、灰份含量大于20mg/m³的人工煤气。

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停止使用,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四、自2014年1月1日起,禁止在禁燃区内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环保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工商等部门予以查处。

七、发展改革、经贸、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建设等部门应组织相关企业对现有燃煤、燃油锅炉进行淘汰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九、通告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的,将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海珠区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自评关于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doc

政策解读
政府网站找错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