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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编号:
    NS012016151
  • 文  号:
    穗南建交〔2016〕1383号
  • 实施日期:
    2017年01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南沙区建设和交通局
  • 文件状态:

关于限制使用锤击桩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南建交〔2016〕1383号

穗南建交〔2016〕1383号

关于限制使用锤击桩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当前,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基础施工中,易产生严重噪声及空气污染,已成为市民投诉的热点。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200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及《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我区限制使用锤击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下列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

(一)南沙街、黄阁镇;

(二)毗邻已投入使用的学校、医院等文教科研卫生区;住宅小区、行政办公大楼等人员密集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在上述禁止范围内,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但确需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的,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必须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和使用的主要设备,开展建设阶段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并报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经批准确需采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防止施工噪声污染,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噪声排放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办法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噪声值进行监测,并保存相关监测记录。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新开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


广州市南沙区建设和交通局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2016年12月27日

(联系人:孙世永,联系电话:3905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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