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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编号:
    NS022017003
  • 文  号:
    穗南审批报〔2017〕31号
  • 实施日期:
    2017年12月25日
  • 失效日期:
    2019年12月24日
  • 发布机关:
    南沙区行政审批局
  • 文件状态:

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南沙区关于创新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南审批报〔2017〕31号

穗南审批报〔2017〕31号

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南沙区关于创新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

  《广州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南沙区关于创新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服务的实施办法》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行政审批局反映。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17年12月25日


广州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南沙区关于创新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服务的实施办法

  为简化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环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审批服务,充分发挥我区“一颗印章管审批”的优势, 打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 [2017] 9号)、《关于印发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 南沙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南开管办函[2017] 23号)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创新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服务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 总体要求
   以进一步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大幅缩短审批时限为目标,让企业办事更便捷、更有效率。
   二、 适用范围:企业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
   三、 改善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
   坚持效率优先,通过优化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制,着力解决企业反映的耗时长、审批多等突出问题,形成吸引企业 投资的南沙优势。企业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分为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3个阶段,以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为主流程,并办理其他行政审批、备案事项以及相关技术审查事项。
  (一)优化审批流程
   1、 实行并联审批,再造审批流程,将企业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分为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3个阶段(详 见流程图)。
   2、 工业、仓储用地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可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3、 工业、仓储用地项目的项目核准/备案登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合并办 理,同步核发;其余用地项目的项目核准/备案登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修建性详细规划可合并办理, 同步核发。(建设单位也可选择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7] 9号)第二条第(一)点第2、15款办理)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受理公示、批前公示时间合并。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
   1、根据《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南沙区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为既要提高审批效率,又要 使审批与监管相互促进,减少目前企业准备行政审批中前置条件材料的时间,促进投资便利化,实行告知承诺制。将需当场提交的材料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核心材料。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不会产生严重后果且办理该事项不可缺少的材料为非核心材料。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核心材料,非核心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后补,并以承诺书为依据即可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待审批与监管相对分离的模式成熟后, 逐步取消部分非核心材料作为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
   2、首批纳入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事项为:
   (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3)经南沙土委会审议同意,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经南沙土委会审议同意,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5)工业(仓储)用地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7)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8)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审核
   (9)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1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1)工业(仓储)用地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12)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13)建筑工程临时施工准备复函
   3、首批纳入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13项事项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需在作出行政许可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提交非核心材料;临时施工准备复函:建设单位需在作出行政许可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提交非核心材料; 其余事项:建设单位需在作出行政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非核心材料。
  (三)允许建设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地下工程(基坑 支护开挖、桩基础)分阶段报建施工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为项目建设单位提前启动基坑及桩基础工程建设提供绿色通道,充分利用地下工程建设期间继续深化优化上部主体结构建筑方案设计和技术审查,从而缩短项目建设周期。企业在取得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确保建筑规划方案稳定、建筑结构质量安全前提的材料后,即可先行办理地下工程的临时施工准备复函,企业在进行地下工程施工的同时办理其余相关的行政许可。

  (四)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
   1、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由3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 
   2、 工业、仓储用地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 细规划)由18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3、 区审批权限的工业、仓储用地项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2个工作日。
   4、 区审批权限的工业、仓储用地项目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2个工作日。
   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受理公示、批前公示时间合并,需做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分别由30、15个工作日压缩至12个工作日。
  (五)减少一批受理材料
   1、 办理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前面的审批事项已经提交过的项目投资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材料可不用重复提交。
   2、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前面的审批事项提交过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条件,项目投资立项投资批 文等材料可不用重复提交。
   3、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时,前面的审批事项提交过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材料可不用重复提交。
   4、 办理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审核时,前面的审批事项提交过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 规划部门关于报审方案的历次复文及图纸等材料可不用重复提交。
   四、相关要求
   (一)此前已出台的有关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的相关政策、措施等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二)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由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企业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图(工业仓储用地项目、其余用地项目).pdf

    2、广州市南沙区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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