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档〔2014〕7号
关于印发南沙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区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以及省、市要求,《南沙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档案局
2014年7月25日
南沙区档案馆收集档案实施细则
(2014年7月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和《广东省档案条例》《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沙区档案馆(以下简称区档案馆)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各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收集进馆。
第三条 区档案馆是南沙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南沙区委区政府直属的综合性国家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形成的档案:
(一)南沙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所属各部门;
(二)南沙区委及所属各部门;
(三)南沙区人大及常设机构;
(四)南沙区政府及所属各部门;
(五)南沙区政协及常设机构;
(六)南沙区纪委及常设机构;
(七)南沙区法院、区检察院;
(八)南沙区各民主党派;
(九)南沙区各镇(街)党委、政府;
(十)南沙区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十一)南沙区属事业单位;
(十二)南沙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科协、区文联、区工商联、区侨联、区残联、区贸促会等群团组织;
区档案馆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
南沙区政府所属部门的派出单位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该部门全宗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区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
(一)新中国成立前各个历史时期本地区政权机构、社会组织的档案;
(二)南沙区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免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已故干部档案;
(三)反映本地区的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形成的新闻视频、照片等声像档案、有纪念价值的公务礼品、各类美术、艺术作品等实物档案与其他相关门类、载体档案等;
(四)南沙籍或在南沙区内工作活动过的非南沙籍知名人士,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五)反映南沙区地域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城市规划、建设面貌及其管理活动的档案;
(六)反映南沙区地域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国土房地产档案。
第五条 区档案馆同时接收区直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编印出版的各种汇编、史志、年鉴、大事记、简报、图册、书刊和各种族谱、家谱等辅助性资料。
第六条 对列入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具有永久、长期(30年以上)保存价值的各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专业档案等门类的实体和电子档案。
(一)文书档案。
(二)基建档案。包括工程项目档案、房地产权档案等。
(三)科技档案。包括设备和科研档案等。
(四)声像档案。包括照片档案和音像档案。
(五)实物档案。包括各单位在对外交往中形成的纪念品(含公务礼品),有地方特色的美术、艺术作品,开展重大活动形成的有纪念意义的物品,以及获得的区级以上综合性证书、奖杯、奖状等。
(六)专业档案。包括会计(年报表)、社保业务、婚姻登记、审计、普查等专项工作中形成的专业档案和已故人员档案(处级以上和离休后享受处级以上待遇的干部)。
(七)其他档案。未明确纳入进馆范围的其他门类档案,区档案馆将在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与立档单位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其归属和流向。
第七条 区档案馆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建立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备份工作。
属于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范围的各单位应按相关标准和保密要求移交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涉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存储和使用。
第八条 列入接收范围的档案,应按规定时间向区档案馆移交:
(一)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档案(含声像档案)于活动或事件结束起3个月内移交;
(二)著名人物档案,实物档案及各种历史资料可随时移交;
(三)城乡建设工程档案完成规划等专项验收后即可办理移交;
(四)城市规划、勘测、国土房地产管理、市政园林、人防、环保、消防等部门形成的专业档案,满1年后移交;
(五)各种普查档案,在普查结束后3个月内移交;
(六)地下管线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于次年6月前移交;
(七)区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形成的,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档案,在形成单位保管满10年后移交;
(八)撤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档案,1年内向区档案馆移交;破产转制的区属国有企业的档案,清算结束后向区档案馆移交。
(九)特殊情况下,经区档案馆和档案保管单位协商同意,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推迟或提前移交档案。
第九条 进馆档案必须以全宗为单位,保持全宗的完整性。凡属于区档案馆进馆范围的档案,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任何单位不得截留。
第十条 进馆档案必须经过系统整理,分类准确,按相关标准划分保管期限,符合归档要求,编有完善的《档案目录》(含归档说明、案卷目录、卷内目录或归档文件目录)方可办理移交手续。与档案内容有关的各种检索工具如全宗指南、档案索引及电子档案数据等,应随同档案一并移交。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档案移交进馆前,应对纸质档案逐卷(件)进行开放鉴定,提出开放或不开放的意见;对电子文件应当逐件按相对应纸质文件密级进行标识。没有密级的按内部、公开两个等次标识。
第十二条 所有进馆档案须经区档案馆验收,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进馆。
第十三条 区档案馆对档案的捐赠人颁发捐赠纪念证书,并可根据捐赠档案的数量和珍贵程度,比照同时期南沙区文化事业机构的奖励方式和标准,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经协商同意,区档案馆收集或代存有代表性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民营企业等有进馆价值的档案。
第十五条 对散存在国内外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区档案馆提请区政府出资征购。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08年1月31日印发的《广州市南沙区档案馆收集档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